各項法令
高級中學法施行細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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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四日
教育部台(八九)參字第八九○九七二七五號令發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九日修正
第一條 |
本細則依高級中學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條規定訂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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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高級中學依本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辦理招生入學,應由各校單獨或聯合組織招生委員會辦理之;其招生計畫及招生簡章,由招生委員會擬訂,報請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後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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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
本法第三條第二項所定高級中學修業年限,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以三年為原則。必要時得延長二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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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
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三項所稱同等學力,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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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曾在公、私立國民中學或相當於國民中學教育階段之學校修業三年級課程,持有修業證明書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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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曾在公、私立國民中學補習學校或已立案之私立中級補習學校結業,取得結業證明書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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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經國民中學畢業程度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取得學力鑑定及格證書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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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取得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丙級以上技術士證之資格者。 |
第五條 |
高級中學學生因個人、家庭或其他之特殊情形,得申請休學、退學或轉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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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
高級中學應造具應屆畢業生名冊,報送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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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
高級中學之設立、變更或停辦,應提出計畫或理由,依本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程序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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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
本法第六條、第七條所定各類型高級中學校名應為某某高級中學,綜合高級中學校名得冠綜合二字,單類科高級中學應冠類科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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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
高級中學應於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將下列各項資料,報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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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
本學期新生、轉學生、復學生、延修生,休學生及退學生名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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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本學年教職員名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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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學應於每學年第二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將前項資料異動部分之異動表,報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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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
刪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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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
高級中學依課程進度,分年級實施教學;每班學生人數,以不超過四十五人為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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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
高級中學各科教學應活用教材,並須注重實驗及實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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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
高級中學校長及全體教職員均負訓育與輔導責任,並須以身作則,指導學生課內課外之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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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
高級中學每班置導師一人,由校長就專任合格教師中聘兼之,辦理本班學生之訓育及輔導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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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
高級中學專任教師及兼任導師、行政職務者,其每週教學時數,由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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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
高級中學依本法第二十二條所置之軍訓教官及護理教師,其編制員額,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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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
本法第二十三條所定高級中學校務會議,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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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
高級中學依本法第二十四條所設之教務、學生事務及輔導會議,由相關行政人員及教師代表組成之,必要時得邀請學生代表列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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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
高級中學依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設有學科教學研究委員會者,置召集人一人,負責協調教師進行研究、改進教材教法、推展教學活動,並得減少授課時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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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