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項法令

綜合高級中學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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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第九一三一二三號令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六日發布
(九一)()字第九一七一四九四號令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修正全文三十八條

一、

目的

 

為規定綜合高級中學(以下簡稱綜合高中)辦理類型、課程、教材、輔導、師資、成績考核、學生進路、組織員額及評鑑等事項特定本要點,本要點未規定者依高級中學法及有關法令之規定。

二、

辦理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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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一學校型:

 

 

由單一學校提供本要點所規定辦理綜合高中之充分必要條件的類型。

 

()

社區聯合型:

 

 

指由社區內兩校以上合作提供辦理綜合高中之充分必要條件的類型。

三、

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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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高中之課程由各校依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發布之「綜合高級中學課程綱要」妥善規劃。

 

()

各校應組成課程發展委員會,依本要點訂定或適時修正課程,提教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循行政程序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後實施。

 

()

課程架構

 

 

1.

實施學年學分制,以每週授課一節(五十分鐘)滿一學期或總授課節數達十八節為一學分(實習取向的教學得以十八節以上計為一學分)。學生畢業總修習學分數至少為一百六十學分。軍護課程學分得列入計算,活動科目(含班會、自習及團體活動等)不計學分。課程結構如下:

 

 

 

類別

部訂必修

校訂

總計

必修

選修

一般課程

64
(40%)

0-16
(0-10%)

 

64-80
(40%-50%)

專門課程

 

 

80-96
(50%-60%)

80-96
(50%-60%)

總計

64
(40%)

96
(60%)

160
(100%)

 

 

2.

綜合高中學生畢業最低學分中應包含一般課程及專門課程(學術學程及專門學程);其中一般課程六十四至八十學分, 專門課程八十至九十六學分。

 

 

3.

一般課程依學科屬性分為本國語文、外國語文、數學、社會、自然、藝術、生活、體育、活動九大類。

 

 

4.

專門課程分為學術學程和專門學程兩大類,各類須再細分出學生修習後能有明確升學與就業進路的課程。學校應就每一學程至少規劃六十學分 專門科目(專門學程須內含基本必要的核心科目二十六學分)。學生在特定專門學程修滿四十學分並修習該學程之核心科目及格者,得在畢業證書上加其主修學程。

 

 

5.

綜合高中學生畢業最低學分依學生修課自由度分為必修科目與選修科目。部訂科目六十四學分,均為必修;校訂科目九十六學分,其中校訂必修科目零至十六學分,校訂選修科目八十至九十六學分。

 

()

必修科目開設原則

 

 

1.

各校須以部訂必修科目為核心課程,要求學生在畢業之前修習及格,並可能在高二之前修畢。

 

 

2.

各校得視需要,以部訂必修科目為核心,加開零至十六學分校訂必修科目。

 

 

3.

學校宜就學生個別差異較大的必修科目,開設不同難易程度的班次,輔導學生做能力分組修習。

 

()

選修科目開設原則

 

 

1.

各校開設之選修科目應考量學生需求,並維持開課之彈性及學生選課之多樣性。

 

 

2.

選修科目之開設應注意五育均衡發展的原則、提供學生修習各類課程的機會。

 

 

3.

配合學生未來進路之需求,各校須規劃學術學程與專門學程各兩種以上,輔導學生選修。

 

 

4.

選修科目應打破班級界限排課,輔導學生自由選課,不可強迫修習,變成必選。

 

 

5.

選修科目每班開班人數最低以十五人為原則,其情形特殊,各校經費足以支應原則下,得降低下限至十人,或辦理跨校選修。

 

()

學術與專門學程開設原則:

 

 

1.

各校應考慮學生準備升讀大學校院的需求,自行設置或合作設置或委託提供兩種以上學術學程。

 

 

2.

各校應考慮產業及職業發展、學生準備就業及升讀技專校院的需求、社區資源及各校師資、設備等條件,規劃設置兩種以上的專門學程。

 

 

3.

新增學程應以各校背景、師資及設備能適切支應為優先考慮,資源不足之學程應朝與社區內高中職辦理課程區域合作規劃,促進資源共享。

 

 

4.

專門學程應有系列課程,並以對應職群的方式規劃。

 

 

5.

專門學程之設置,兼重學生就業與進修需要,重視實務取向。

 

 

6.

專門學程之設置應重視技職一貫課程所規劃之歸群,不宜過度分化。並重視學生職場學習經驗與有關證照考試,且使學生有選修之彈性空間,允許學生跨選不同專門學程。

 

 

7.

專門學程之設置,需兼重知能與態度之培養,著重一個職群或數個相近職業,能以兩年期限能完成入門準備者。

 

 

8.

每一學術或專門學程所開科目之總學分數至少為六十學分(含學程核心科目二十六學分)

四、

教材

 

()

各教學科目均應擬科目大要和教學綱要,並列出適用教材,供教學參考使用。部訂必修科目依各科目之教學綱要進行教學,校訂必修科目和校訂選修科目由各辦理學校自行訂定。

 

()

教師須依教學綱要,選擇適用之教材或自行編寫教材,並可視學生程度、社會需要及學科內容之發展酌量增減。

五、

輔導

 

()

除依現行相關學生輔導之法規外,各校應於輔導工作委員會架構下成立輔導小組。學生輔導宜涵蓋學習、生活與生涯輔導等方面。

 

()

學生於修業期間之選課輔導須兼顧課程之統整、試探與分化功能。學校應輔導學生可能自第二學年選擇未來進路,並修習與進路相符應之課程。

 

()

各校宜規劃學生空堂時間之學習、生活及生涯輔導。

 

()

各校宜加強學生對各種行職業及生涯發展之認識,協助學生做好生涯規劃。

六、

師資

 

()

利用現有教師資源,透過校內或校外第二專長進修活動,加強教師在職進修與知能發展,調整其任教科目充任之。

 

()

因課程需要而另聘師資確有困難情形時,該科目之任教教師每週兼課及代課總時數得酌予放寬,但不得超過九小時。

 

()

為應教學實際需要,各校得依本部有關規定與他校合聘教師,其在他校授課之時數得與本校授課時數合併計算;或聘任他校專任教師擔任兼代課教師,兼代課教師支援他校教學准以公假辦理,且校內外兼代課總時數合計不得超過九小時。

 

()

公立學校教師經各校依規定排課後,基本授課時數仍不足時,其擔任各校排定之學生輔導、指導社團活動、學生團體自習、協辦校務行政、重補修課程及進修學校正規課程等,得列入教師基本授課時數計;私立學校得視實際需要比照辦理。

七、

成績考查

 

()

學生學期成績不及格科目,得補考或其他方式處理;其成績依下列規定計:

 

 

1.

及格者,該科成績以六十分登錄,授予學分。

 

 

2.

不及格者,不授予學分,該科目成績就補考、其他方式處理之成績或原成績擇優登錄。

 

()

學期成績不及格(含補考後)之科目,依下列方式處理:

 

 

1.

必修科目應予重修及格,重修及格科目之成績,以實得分數登錄,並授予學分。

 

 

2.

選修科目選擇重修或改修其他相關科目。重修及格科目之成績,以實得分數登錄。

 

()

新生及轉學生,已修習及格之科目與學分,經審查符合課程要求,或必要時經甄試及格者,得列抵免修。不及格或未修之科目學分均應重、補修;其審查及學分抵免規定,由各校定之。

 

()

各校對具有特殊才能或發展潛能學生,得辦理學科免修鑑定。經鑑定合格者,得免修該學科有關之課程或科目,並授予學分或改修進階科目,其學科成績以鑑定之分數登錄之。

 

()

學生取得之校外學習成就或教育訓練,經審查符合課程要求,或經甄試及格者,得列抵免修,其學分審查及計規定由各校訂定之。

 

()

各校得開設或推薦學生赴專科以上學校預修進修階專業課程;其辦理方式及甄選標準,由各校定之。

 

()

成績考查結果,依下列規定辦理:

 

 

1.

學生修業期滿,並修足應修之科目與學分數,其學科累計學分數達一百六十學分以上,且德行成績每學期均及格者,依高級中學法准予畢業並發給畢業證書。

 

 

2.

成績考查結果不符合畢業規定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3.

學生修滿專門學程規定之科目與學分,成績及格者,其畢業證書加專門學程名稱。

八、

學生進路

 

()

升學:

 

 

可參加大學、四技、二專各種多元入學管道,升讀專科以上學校。

 

()

就業:

 

 

得參加技能檢定、直接就業或參加職訓機構辦理之短期 專門訓練。

九、

組織員額

 

()

綜合高中專任教師員額編制,每班以2.5人為原則。

 

()

職業學校辦理綜合高中課程者,得置學程主任任期制,由校長就專任教師中聘兼之。 綜合高中專門學程主任得由職業類科主任兼任。

 

()

普通高級中學辦理綜合高中課程者,得置學程主任任期制,由校長就專任教師中聘兼之。

 

()

綜合高中辦理各專門學程,每學程達四班者,得置技士一人。專門學程每學程超過四班者每增四班得增置技佐一人。

 

()

職業學校辦理綜合高中者,為處理課、課外活動、招生等業務,得依各校狀況,綜合高中實際開設班級數二十班以內者,得增置組長一人至二人,超過二十班者得增置一人至三人。

 

()

前項之設置組織規程及員額編制表,由各校擬訂,報請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之。前項學程主任及組長人員,比照同級兼任行政職務教師(組長或科主任)減少授課時數。

十、

評鑑

 

()

本部應針對綜合高中辦理之情形隨時加以輔導或訪視,每年辦理一次。

 

()

辦理滿二年之綜合高中學校,第三年須接受評鑑,以後每滿二年再接受評鑑一次;辦理特別績優學校得由本部視實際情況停辦評鑑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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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鑑流程

 

 

1.

本部為辦理評鑑應組成綜合高中評鑑委員會,依部訂評鑑相關表冊推動評鑑作業。

 

 

2.

本部於評鑑開始之前一學期召開評鑑相關會議並通知受訪學校進行準備工作。

 

 

3.

評鑑結果應通知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成效不佳之受訪學校定期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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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鑑指標

 

 

本部應依綜合高中理念及政策目標,訂定評鑑指標,做為各校推動成效的重要評量準則。

 

()

評鑑結果運用

 

 

1.

獎勵:

 

 

 

評鑑結果做為綜合高中年度績優補助之重要依據。

 

 

2.

列管及停辦:

 

 

 

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評鑑成效不佳學校應列入特別管考,並給予積極輔導。本部對於成效持續不佳學校辦理輔導及專案追蹤,必要時得終止其辦理綜合高中,以維護學生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