災害救(協)助事項

 


災害救(協)助事項
一、本手冊目的為於災害發生時能將相
  關災後救助及便民措施資訊迅速周
  知民眾,並採取必要之措施。
二、所列相關資訊如有異動時,請函知
  本院,並將異動資料電子郵件傳至
  meng529@ey.gov.tw
  電洽:02-8195-9000
  
使用需知
一、災害救(協)助事項
 (一)死亡、失蹤、重傷救助
  1.死亡救助
  2.失蹤救助
  3.重傷救助
 (二)生活扶助
  1.安遷救助
  2.住宅重建重購
  3.原住民住宅重建補助
  4.天然災害原住民住宅重建專案貸款
  5.經濟產業貸款、青年創業貸款及微型
   經濟活動貸款
  6.原住民族知識創意經濟-產業示範區
   計畫
  7.房屋倒塌救助
  8.淹水救助
  9.緊急物資賑助
  10.租屋賑助
  11.原住民生活扶助
  12.重大天然災害災後重建臨時工作
  13.天災臨工
  14.國保保險費補助
  15.健保保險費補助
  16.災區受災農民健康保險費補助
  17.就醫費用補助
  18.勞、就保保險費支應及傷病給付等
  19.重大災害職業訓練協助
  20.培力就業計畫
  21.特殊事故慰問
  22.暫緩繳付貸款本息
  23.緊急救難及救濟物資進口
  24.金融協助措施
  25.停水補助
  26.停電補助
 (三)農林漁牧救助
  1.現金救助
  2.低利貸款
  3.產業輔導措施
 (四)租稅減免
  1.所得稅減免
  2.營業稅減免
  3.貨物稅減免
  4.菸酒稅減免
  5.房屋稅減免
  6.地價稅減免
  7.使用牌照稅減免
  8.娛樂稅減免
  9.稅捐延期或分期繳納
  10.租金減免
  11.協助重建
  12.暫緩催租
  13.菸酒業者規費減免
 (五)企業復原
  1.工廠災後訪視及重建技術相關協助
  2.企業受災諮詢協助
  3.受災中小企業貸款利息補貼及對金融
   機構合意展延案件補貼
  4.企業貸款資訊
  5.機器設備升級貸款
  6.協助災區住宅修繕貸款
  7.票據重大災害註記
  8.企業票據紓困註記(寬延票據處理)
  9.暫緩繳付貸款本息
 (六)證件核發及便民服務
  1.免健保卡看病(例外就醫)
  2.免費換發健保卡
  3.受災民眾申請國民身分證掛失
  4.申請補發國民身分證
  5.申請核發戶籍謄本
  6.申請補領戶口名簿
  7.因撤離而至現住地戶政事務所辦理戶
   籍案件
  8.補發汽機車駕照、行車執照、牌照登
   記書等業務
  9.車輛報廢、繳註銷、停駛及號牌遺失
   或損壞
  10.車輛定期檢驗及交通違規罰鍰繳納
    與裁罰
  11.汽車燃料使用費計徵
  12.職業駕駛執照審驗
  13.受災車輛所有人死亡之車輛繼承過
    戶或報廢、繳註銷牌照
 (七)涉外事務
  1.新住民因颱風致在臺受傷、死亡或失
   蹤,其親屬來臺之管道
  2.申請外國護照遺失紀錄證明
  3.外來人口(無戶籍國民、外國人、大
   陸地區人民、港澳地區人民)因災害
   證件污損或遺失處理方式
 (八)弱勢族群、心理諮商及教召諮詢  
  1.助學金
  2.失依兒童、青少年、老人、身心障礙
   者賑助
  3.災民心理及防疫諮詢
  4.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緩繳
  5.經濟弱勢學生就學費用補助
  6.免召基準
  7.績優文化人士急難補助及慰問
  8.文化藝術團體急難救助
  9.文化資產保存修復及管理維護補助
二、附錄
 (一)災害救(協)助事項簡要摘述一覽表
  1.淹水救助
  2.生活扶助
  3.農業天然災害救助及紓困
  4.企業救助
  5.稅捐減免
  6.就業
  7.受災住宅重建重購補貼
  8.就醫扶助
  9.國保保費減免
  10.證件核發及便民服務
  11.失依兒童、青少年、老人、身心障
    礙者賑助
  12.災民心理及防疫諮詢
  13.助學金補助
  14.郵政壽險便民
  15.原民扶助
  16.役男扶助
  17.榮民扶助
  18.涉外事務
 (二)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項目及額度
  1.農作物
  2.漁業
  3.畜牧
  4.林業
 (三)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項目及額度
  1.農作物部分
  2.林業部分
  3.漁業部分
  4.畜牧部分

目 錄
死亡︐ 失蹤︐ 重傷救助災害救(協)助事項
死亡、失蹤、重傷救助
死亡︐ 失蹤︐ 重傷救助
災害救(協)助事項
1.死亡救助
2.失蹤救助
3.重傷救助

一、死亡、失蹤、重傷救助救助

項目 內 容
權屬機關/救助窗口
死亡
救助
符合以下要件,中央及地方政府各
發給每人20 萬元:
1.因災致死者。
2.因災致重傷,於災害發生之日起
30 日內死亡者。
3.因災害而失蹤,經檢察機關依災害
防救法第47 條之1 第1 項規定,
核發死亡證明書者。
衛生福利部/
1.衛生福利部
TEL:02-85906626
2.各地方政府社
會局處
1.役男服役期間,家屬經核列為生活
扶助戶者,因天然災害死亡,每人
核發6 萬元急難慰助金。
2.替代役役男於服勤期間之配偶及
其直系血親因特別災害(地震、颱
風、水災、火災等天然災害或外在
不可抗力之情事)死亡或失蹤,每
人核發1 萬元慰勞金。
內政部(役政署)/
1.役男戶籍所在
地之鄉(鎮、
市、區)公所兵
役單位
2.
(1)內政部役署
(2)各直轄市、縣
(市)政府
死亡賑助:
因災致死,或因災致重傷於災害發
生之日起30 日內死亡者。每人發給
慰助金40 萬元。
財團法人
賑災基金會/
TEL:02-89127636
FAX:02-89127638
www.rel.org.tw
- 1 -
一、死亡、失蹤、重傷救助
救助
項目 內 容
權屬機關/
救助窗口
原住民因遭受水、火、風、雹、旱、
地震及其他災害,致損害重大,影
響生活,死亡者最高補助5 萬元。
原住民族委員會/
各直轄市、縣(市)
政府及55 個原住
民族地區之原住
民族行政單位
1.榮民死亡致無力殮葬,最高救助金
額為2 萬元。
2.就養榮民亡故,自亡故之日起6 個
月內,其無職業現居住於臺灣地區
之配偶或職系血親,持本人有效之
榮民遺眷家戶代表證者或榮民證
者,發給一次性重點救助金3 萬
元。
3.服役10 年以上而未就養且未領有
軍公教等政府機關核發月退休俸
(金)之有眷榮民死亡,其現居住於
臺灣地區之配偶或直系血親,未申
領政府機關編列預算發給喪葬補
助費(慰問金),且具低、中低收入
戶身分或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
津貼者,得自榮民亡故之日6 個月
內,向榮民服務處申請一次性喪葬
慰問金1 萬元。
國軍退除役官兵
輔導委員會/
所屬各榮民服務

- 2 -
一、死亡、失蹤、重傷救助
救助
項目 內 容
權屬機關/
救助窗口
「學產基金」設置急難慰問金,可
向所就讀之學校提出申請,說明如
下:
1.申請資格:
(1)各級學校(包括進修學校)在學
學生及幼兒園幼兒,但不包括就
讀大學校院碩士班、博士班、空
中進修學院與空中大學研究所
碩士班、空中大學及其附設專科
部,或年齡滿25 歲之學生。
(2)家庭總收入依最近1 年所得總
額未滿新臺幣100 萬元或土地
及房屋價值合計未滿新臺幣
1000 萬元。
2.發放標準:
(1)學生死亡核給新臺幣1 萬元。
(2)其父母或監護人死亡核給新臺
幣2 萬元。
3.備註事項:
同一事件以家庭為單位,申請以一
次為限、如父母雙方發生同一事故
者,以累計方式核發。
教育部/
教育部秘書處
TEL:02-77367742
教育部國教署
TEL:04-37061341
朝陽科技大學
學產基金專案
辦公室
TEL:04-23323000
遭遇重大災害及意外事故導致死亡
或重度身心障礙以上者:
1.父母、本人、配偶或子女亡故或重
度身心障礙以上者救助2 萬元。
財團法人
榮民榮眷基金會/
TEL:02-27474823
- 3 -
一、死亡、失蹤、重傷救助
救助
項目 內 容
權屬機關/
救助窗口
2.屬就養榮民之遺眷或其子女屬重
度身心障礙以上者,發生前述事故
時,加發2 萬元整。
3.屬低收入戶者發生前述事故時,加
發3 萬元整。

蹤救

人民因災致行蹤不明者,中央及地
方政府各發給每人20 萬元。
衛生福利部/
各地方政府社
會局處
1.失蹤賑助:
因災致行蹤不明者並於警察機關
登記協尋有案者。
2.每人發給慰助金40 萬元。
財團法人
賑災基金會/
TEL:02-89127636
FAX:02-89127638
www.rel.org.tw
原住民因遭受水、火、風、雹、旱、
地震及其他災害,致損害重大,影
響生活,失蹤者最高補助5 萬元。
原住民族委員會/
各直轄市、縣(市)
政府及55 個原住
民族地區之原住
民族行政單位。
「學產基金」設置急難慰問金,可
向所就讀之學校提出申請,說明如
下:
1.申請資格:
(1)各級學校(包括進修學校)在學
學生及幼兒園幼兒,但不包括就
讀大學校院碩士班、博士班、空
中進修學院與空中大學研究所
教育部/
教育部秘書處
TEL:02-77367742
教育部國教署
TEL:04-37061341
- 4 -
一、死亡、失蹤、重傷救助
救助
項目 內 容
權屬機關/
救助窗口
碩士班、空中大學及其附設專科
部,或年齡滿25 歲之學生。
(2)家庭總收入依最近1 年所得總
額未滿新臺幣100 萬元或土地
及房屋價值合計未滿新臺幣
1000 萬元。
2.發放標準:
其父母或監護人失蹤達6 個月以
上核給新臺幣1 萬元。
3.備註事項:
同一事件以家庭為單位,申請以一
次為限、如父母雙方發生同一事故
者,以累計方式核發。
朝陽科技大學
學產基金專案
辦公室
TEL:04-23323000
重傷救助
人民因災致重傷;或未致重傷必須
緊急救護住院治療,自住院之日起
15 日內(住院期間)所發生自行負擔
之醫療費用總額達重傷救助金金額
者,中央政府每人發給5 萬元,地
方政府每人發給10 萬元。
衛生福利部/
各地方政府社
會局處
1.役男服役期間,家屬經核列為生活
扶助戶者,因天然災害致重傷者,
每人核發2 萬元急難慰助金。
2.替代役役男於服勤期間之配偶及
其直系血親因特別災害(地震、颱
風、水災、火災等天然災害或外在
不可抗力之情事)重傷,每人核發
內政部(役政署)/
1.役男戶籍所在
地之鄉(鎮、
市、區)公所兵
役單位
2.各直轄市、縣
(市)政府
- 5 -
一、死亡、失蹤、重傷救助
救助
項目 內 容
權屬機關/
救助窗口
5,000 元慰勞金。
1.因災致重傷,或未致重傷必須緊急
救護住院治療者,自住院之日起
15 日內(住院期間)所發生醫療費
用總額達重傷救助金金額者。
2.每人發給慰助金10 萬元。
財團法人
賑災基金會/
TEL:02-89127636
FAX:02-89127638
www.rel.org.tw
原住民因遭受水、火、風、雹、旱、
地震及其他災害,致損害重大,影
響生活,重傷者最高補助3 萬元。
原住民族委員會/
各直轄市、縣(市)
政府及55 個原住
民族地區之原住
民族行政單位
遭受意外傷害致生活陷於困境者,
具低、中低收入戶身分或領取中低
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之榮民、榮眷及
遺眷,最高救助金額為新臺幣2 萬
元;一般榮民、榮眷及遺眷,最高
救助金為新臺幣1 萬元。
國軍退除役官兵
輔導委員會/
所屬各榮民服務

「學產基金」設置急難慰問金,可
向所就讀之學校提出申請,說明如
下:
1.申請資格:
(1)各級學校(包括進修學校)在學
學生及幼兒園幼兒,但不包括就
讀大學校院碩士班、博士班、空
中進修學院與空中大學研究所
教育部/
教育部秘書處
TEL:02-77367742
教育部國教署
TEL:04-37061341
- 6 -
一、死亡、失蹤、重傷救助
救助
項目 內 容
權屬機關/
救助窗口
碩士班、空中大學及其附設專科
部,或年齡滿25 歲之學生。
(2)家庭總收入依最近1 年所得總
額未滿新臺幣100 萬元或土地
及房屋價值合計未滿新臺幣
1000 萬元。
2.發放標準:
(1)學生傷病住院7 日以上核給新
臺幣1 萬元;符合全民健保重
大傷病標準者核給新臺幣2 萬
元。
(2)其父母或監護人因特殊災害受
傷並住院未滿7 日者,核給新
臺幣5 千元;住院達7 日以上
者,核給新臺幣1 萬元;符合
全民健保重大傷病標準者核給
新臺幣2 萬元。
3.備註事項:
同一事件以家庭為單位,申請以1
次為限、如父母雙方發生同一事故
者,以累計方式核發。
朝陽科技大學
學產基金專案
辦公室
TEL:04-23323000

生活扶助災害救(協)助事項
生活扶助
生活扶助
災害救(協)助事項
1.安遷救助
2.住宅重建重購
3.原住民住宅重建補助
4.天然災害原住民住宅重建專案貸款
5.經濟產業貸款、青年創業貸款及微型經
濟活動貸款
6.原住民族知識創意經濟-產業示範區計

7.房屋倒塌救助
8.淹水救助
9.緊急物資賑助
10.租屋賑助
11.原住民生活扶助
12.重大天然災害災後重建臨時工作
13.天災臨工
14.國保保險費補助
15.健保保險費補助
16.災區受災農民健康保險費補助

災害救(協)助事項
17.就醫費用補助
18.勞、就保保險費支應及傷病給付等
19.重大災害職業訓練協助
20.培力就業計畫
21.特殊事故慰問
22.暫緩繳付貸款本息
23.緊急救難及救濟物資進口
24.金融協助措施
25.停水補助
26.停電補助

生活扶助
生活扶助
二、生活扶助
救助
項目 內 容
權屬機關/
救助窗口
安遷救助
人民因災致住屋毀損達不堪居住程
度者(限已辦戶籍登記並居住於現
址),地方政府每戶發給最高10 萬
元(以戶內實際居住人口以5 口為
限,每人2 萬元)。
內政部/各地方政府社會局處
1.因災致住屋毀損達不堪居住程度者。
2.每人發給慰助金新臺幣1 萬元,每
戶以戶內實際居住人口5 口為限。
(限已辦戶籍登記並居住於現址)
3.安遷、租屋、住戶淹水賑助,以賑
助1 項為限。
4.由中央社政主管機關或災害發生
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於災害發
生後3 個月內檢附相關證明文
件,載明申請賑助種類、具體事
實,備函向賑災基金會提出申請,
該會審查通過後將賑助金額滙撥
至該直轄市、縣(市)政府轉發。
財團法人
賑災基金會/
TEL:02-89127636
FAX:02-89127638
www.rel.org.tw
住宅

建重

1.國內因重大天然災害致自有住宅
毀損達不堪居住之災民重建或重
購。
2.第一類: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
人口,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度
公布最低生活費用標準及家庭財
產一定金額者。按每戶人數計算,
內政部營建署/
TEL:02-87712345
財團法人
賑災基金會/
TEL:02-89127636
FAX:02-89127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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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生活扶助
救助
項目 內 容
權屬機關/
救助窗口
每戶人數2 人以下者,賑助40 萬
元;每戶人數3 人以上者,賑助
50 萬元。
3.第二類: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
人口,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度
公布最低生活費用標準及家庭財
產一定金額之1.5 倍者。按每戶人
數計算,每戶人數2 人以下者,賑
助20 萬元;每戶人數3 人以上
者,賑助25 萬元。
4.個別申請:由災區鄉(鎮、市、區)
公所受理申請及初審,直轄市或縣
(市)政府複審彙整造冊,於重大天
然災害發生日起3 年內核轉賑災
基金會申請。該會核定後將賑助金
額撥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轉發。
5.集體遷建:由主辦機關彙整造冊並
審核符合規定後,於重大天然災害
發生日起3 年內核轉賑災基金會
申請,該會核定後將賑助金額撥入
主辦機關設立之專戶。
www.rel.org.tw
原住

住宅
1.對具備下列資格之原住民受災戶
提供補助:
(1)依內政部重大災害災民安置及
住宅重建原則公告須遷移之危
機戶。
原住民族委員會/
受災住宅所在地
之鄉(鎮、市、區)
公所
- 10 -
二、生活扶助
救助
項目 內 容
權屬機關/
救助窗口




(2)民國96 年前曾受中央及地方機
關核定之集體遷建戶。
(3)其他因天然災害,致自有住宅毀
損達不堪居住之家戶。
2.補助金額以原住民受災戶每月每
人平均收入與內政部公布該地區
最低生活費之一定乘數比較定之:
(1)4.5 倍以下者,每戶補助50 萬
元。
(2)6 倍以下,超過4.5 倍者,每戶
補助35 萬元。
(3)超過6 倍者,每戶補助20 萬元。
前項補助金額不得超過住宅興建
成本之50%,且興建總樓地板面
積不得低於50 平方公尺。
受災戶不得以同一天然災害所受
之損失,向其他中央或地方機關申
請住宅重建補助。另重建之住宅應
依法申請建築執照。


災害

住民
1.受災縣市政府填具申請書,連同下
列文件送原民會申請重建貸款:
(1)經議會通過之貸款計畫書及證
明文件,貸款計畫書內容應包括
貸款用途、年限及償還來源等。
(2)自籌款、貸款預算及補助款或其
他資金來源之文件。
原住民族委員會/
TEL:02-89953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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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生活扶助
救助
項目 內 容
權屬機關/
救助窗口


重建

案貸

(3)計畫經費估算表。
(4)債務狀況:歷年向外貸款未償還
本息明細表。
(5)財務能力:財務狀況說明表。
(6)住宅重建計畫書,內容應包含當
地產業整體發展之規劃、災民居
住、就學及就業等配套方案。
(7)其他特殊文件,視實際需要提
供。
2.原民會受理申貸案件,由作業單位
審查,提經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
管理會審議同意後送原民會核
定,並由主辦機關將借款契約函送
該會辦理簽約,簽約完成後即可申
請撥款。
經濟

業貸




創業
1.針對原住民企業戶或一般家庭,提
供低利優惠貸款:
(1)經濟產業貸款:事業週轉金貸款
最高新臺幣400 萬元;資本用
途貸款最高新臺幣1,200 萬
元,年息1.22%。
(2)青年創業貸款:創業準備金及開
辦費貸款,最高新臺幣200 萬
元,年息1.22%。
(3)原住民微型經濟活動貸款:
甲.生產用途貸款:最高新臺幣
原住民族委員會/
金融服務專線
0800-508-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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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生活扶助
救助
項目 內 容
權屬機關/
救助窗口


及微

經濟

動貸

30 萬元,年息1.22%。
乙.消費及周轉用途貸款:最高
新臺幣20 萬元, 年息
1.72%。
2.已貸款成功者,遇天然災害、經濟
因素或不可抗力,得向原貸款之金
融機構申請本金緩繳及延長還款
年限。
3.經查證確實無力清償利息或本金
者,亦得申請貸款減免。
原住民族知識創意經濟
產業示範區計畫
經原民會核定補助經費者,遇天然
災害,得向原民會申請變更計畫內
容,將原核定經費改用於災後產業
重建用途。
原住民族委員會/
TEL:02-89953250


倒塌

1.役男服役期間,家屬經核列為生活
扶助戶者,因天然災害致房屋半倒
(倒塌面積2/3)者每戶核發1 萬
5,000 元,全倒者(倒塌面積2/3
以上)每戶核發3 萬元。
內政部(役政署)/
1.役男戶籍所在
地之鄉(鎮、
市、區)公所兵
役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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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生活扶助
救助
項目 內 容
權屬機關/
救助窗口
助 2.替代役役男於服勤期間之配偶及
其直系血親(房屋以役男戶籍地為
主)因特別災害(地震、颱風、水災、
火災等天然災害或外在不可抗力
之情事)致房屋半倒(倒塌面積2/3)
者每戶核發5,000 元,全倒者(倒
塌面積2/3 以上)每戶核發1 萬元。
2.
(1)內政部役政署
(2)各直轄市、縣
(市)政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社會救助法
第26 條第2 項或水災災害救助種類
及標準第7 條第1 項第5 款規定所
訂災害救助規定,自行編列預算,
視財政狀況發放,每戶最高發放2
萬元。
經濟部/
1.經濟部水利署
TEL:0800-212-239
2.各直轄市、縣
(市)政府及鄉
鎮市區公所
災害救助單

1.役男服役期間,家屬經核列為生活
扶助戶者,因天然災害致房屋淹水
20 公分以上每戶核發1 萬元,50
公分以上每戶核發1 萬5,000 元,
100 公分以上每戶核發2 萬元。農
田(魚塭)埋沒或流失未達0.1 公頃
核發2,000 元,0.1 公頃以上未達
0.3 公頃核發4,000 元,0.3 公頃
以上未達0.5 公頃核發6,000 元,
0.5 公頃以上未達0.7 公頃核發
8,000 元, 0.7 公頃以上核發
內政部(役政署)/
1.役男戶籍所在
地之鄉(鎮、
市、區)公所兵
役單位
2.
(1)內政部役政署
(2)各直轄市、縣
(市)政府
- 14 -
二、生活扶助
救助
項目 內 容
權屬機關/
救助窗口
12,000 元。
2.替代役役男於服勤期間之配偶及
其直系血親(房屋以役男戶籍地為
主)因特別災害(地震、颱風、水災、
火災等天然災害或外在不可抗力
之情事)致房屋淹水20 公分以上
每戶核發2,000 元,50 公分以上
每戶核發3,000 元,100 公分以上
每戶核發5,000 元。農田(魚塭)埋
沒或流失0.1 公頃以上未達0.5 公
頃核發2,000 元, 0.5 公頃以上
核發5,000 元。
1.低收入戶及已列入政府扶助之中
低收入家庭,住屋因水災淹水達
50 公分以上且有居住事實之現住
戶,以1 門牌為1 戶計算。但建物
分別獨立,或非屬獨立而為不同獨
立生活戶者,應依其事實認定之。
2.每戶發給5,000 元。
3.安遷、租屋、住戶淹水賑助,以賑
助1 項為限。
4.由中央社政主管機關或災害發生
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於災害發
生後3 個月內,備函敘明請領賑助
種類、戶數及具體事實向賑災基金
會提出申請,該會審查通過後將賑
財團法人
賑災基金會/
TEL:02-89127636
FAX:02-89127638
www.rel.org.tw
- 15 -
二、生活扶助
救助
項目 內 容
權屬機關/
救助窗口
助金額滙撥至該直轄市、縣(市)政
府轉發。
緊急

資賑

1.因災緊急所需民生物資短缺之災
區。
2.同一災區最高賑助10 萬元。
3.由中央社政主管機關或災害發生
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於災害發
生後3 個月內檢附相關證明文
件,載明申請賑助種類、具體事
實,備函向賑災基金會提出申請,
該會審查通過後將賑助金額滙撥
至該直轄市、縣(市)政府轉發。
財團法人
賑災基金會/
TEL:02-89127636
FAX:02-89127638
www.rel.org.tw
租屋


1.因災致住屋毀損達不堪居住程度
者。
2.依租賃契約書所載實際租期、租金
賑助,但每人每月最高租屋慰助金
3,000 元,每戶以戶內實際居住人
口最多3 口為限,賑助期間最多為
半年。
3.安遷、租屋、住戶淹水賑助,以賑
助1 項為限。
4.由中央社政主管機關或災害發生
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於災害發
生後3 個月內檢附相關證明文
財團法人
賑災基金會/
TEL:02-89127636
FAX:02-89127638
www.rel.org.tw
- 16 -
二、生活扶助
救助
項目 內 容
權屬機關/
救助窗口
件,載明申請賑助種類、具體事
實,備函向賑災基金會提出申請,
該會審查通過後將賑助金額滙撥
至該直轄市、縣(市)政府轉發。
原住民因遭受水、火、風、雹、旱、
地震及其他災害,致損害重大,影
響生活,無人傷亡,每戶最高補助1
萬元。
原住民族委員會/
各直轄市、縣(市)
政府及55 個原住
民族地區之原住
民族行政單位。
原住民族委員會將視受災情形,提
供受災區域原住民最長30 日災後重
建臨時工作機會。
原住民族委員會/
TEL:02-89953179
FAX:02-85211651
www.apc.gov.tw




1.補助對象:受災失業者,符合下列
條件之一
(1)災區之受災民眾。
(2)因受僱於災區之受災事業單位
致失業者。
2.辦理方式:
檢附相關受災或失業離職證明,至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
記,將優先推介至臨時工作用人單
勞動部/
勞動力發展署
TEL:0800-777-888
www.wda.gov.tw
- 17 -
二、生活扶助
救助
項目 內 容
權屬機關/
救助窗口
位上工,並發給津貼。
3.補助標準:
按每小時基本工資核給,每月最高
發給176 小時。
國保

險費


1.補助對象:災區受災國民年金保險
被保險人。
2.補助標準:被保險人自付之保險
費,於受災當月1 日起6 個月期間
由中央政府負擔。
3.辦理方式:由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依
縣市政府所送名冊主動辦理。
衛生福利部/
勞工保險局
TEL:02-2396-1266
www.bli.gov.tw
健保

險費


1.補助對象及標準: 災區受災之全
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於受災當月
1 日起6 個月期間,其應自行負擔
之一般保險費,由中央政府負擔。
2.辦理方式: 由健保署依災區之直
轄市、縣(市)政府提供之名冊主動
辦理,保險對象不需自行辦理申請
作業。
衛生福利部/
中央健康保險署
各分區業務組
TEL:0800-030-598
災區受災農民健
康保險費補助
將比照之前協助莫拉克風災受災民
眾之模式,給予行政院公告災區之
受災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保險費
補助,減少其經濟負擔。
內政部/
勞工保險局
TEL:02-89680782
www.bli.gov.tw
- 18 -
二、生活扶助
救助
項目 內 容
權屬機關/
救助窗口


費用


1.補助對象及範圍:災區受災之全民
健康保險保險對象,於災害發生之
日起3 個月內就醫,經醫療專業認
定因受災需接受治療者,其部分負
擔及住院一般膳食費,由中央政府
負擔。
2.辦理方式:
(1)院所費用申報:災民就醫之相關
費用,由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按月
循醫療費用申報模式,向健保署
申報。
(2)符合補助對象資格已自墊就醫
相關費用者,可於門診、急診治
療當日、出院之日或行政院公告
災區範圍之日起6 個月內,向
健保署申請核退自墊費用。
衛生福利部/
中央健康保險署
各分區業務組
TEL:0800-030-598


就保

險費

應及
1.針對被保險人:
(1)補助項目及對象:
甲.勞、就保保險費:災區受災
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被保險
人,領取政府核發死亡、失
蹤、重傷、安遷、淹水等救
助金;住屋或農田、漁塭、漁
船(筏)或舢舨等受災救助金
者。
乙.傷病給付:災區受災勞工保
勞動部/
勞工保險局
TEL:02-23961266
www.bli.gov.tw
- 19 -
二、生活扶助
救助
項目 內 容
權屬機關/
救助窗口


給付

險被保險人。
(2)補助標準及辦理方式:
甲.前述災區受災勞(就)保被保
險人,災後6 個月保險費免
繳,由勞保局依縣市政府所
送名冊主動辦理。
乙.災區受災勞工保險被保險
人,因天然災害致傷病者,
得填寫傷病給付申請書及給
付收據,連同傷病診斷書向
勞保局申請,勞保局將從
寬、從簡、從速辦理。
2.針對投保單位:
災區受災的投保單位無法按期繳
納保險費,可個案向勞保局申請緩
繳6 個月。


災害

業訓



1.補助對象:受災民眾、事業單位。
2.辦理方式:
(1)失業災民參加勞動部所屬各分
署自辦及委託辦理之各類職前
訓練課程,得免甄試入訓。
(2)在職之受災者得參加勞動部所
屬各分署自辦或產業人才投資
方案之各類在職訓練課程。
(3)通報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與
勞工達成減少正常工時達2 週
勞動部/
勞動力發展署
TEL:0800-777-888
www.wda.gov.tw/
- 20 -
二、生活扶助
救助
項目 內 容
權屬機關/
救助窗口
16 小時之符合資格事業單位,
規劃並辦理勞工訓練課程者,最
高補助訓練費用190 萬元,並
補助事業單位員工於無法出勤
時段參加事業單位、勞動部所屬
各分署自(委)辦訓練課程,依實
際參訓時數比照基本工時補助
訓練津貼,每月最高補助100
小時。
3.補助標準:
受災民眾參加職業訓練得免負擔
訓練費用、事業單位辦訓費用及員
工參訓津貼補助。


就業


1.補助對象:
受災地區之民間團體。
2.辦理方式:
向各所屬轄區分署提出計畫申請。
3.補助期限:
培力就業計畫至少以1 年為原則。
勞動部/
勞動力發展署
TEL:0800-777-888
www.wda.gov.tw/
特殊

故慰

榮民(眷)遭逢重大意外事件或特殊
急難事故者,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
導委員會首長或其授權之人發給慰
問金最高以5 萬元為限。榮民服務
處並得依實際狀況濟送民生物資。
國軍退除役官兵
輔導委員會/
所屬各榮民服務

- 21 -
二、生活扶助
救助
項目 內 容
權屬機關/
救助窗口


繳付

款本

1.補助對象:
已申貸「微型創業鳳凰貸款」及「就
業保險失業者創業貸款」之貸款受
災戶。
2.辦理方式:
持颱風受災證明文件向銀行申請。
3.協助措施及期限:
暫緩繳付貸款本息6 個月。
勞動部/
勞動力發展署
TEL:0800-777-888
www.wda.gov.tw/

急救

及救

物資


各關啟動「緊急救災快速通關單一
窗口」機制,採隨到隨辦方式受理
緊急救難器材、救濟物資之進口通
關,並協調各相關單位提供立即答
詢通關疑義問題。
財政部/
臺北關
TEL:03-3983123
基隆關
TEL:02-24202951
#2124
臺中關
TEL:04-26565101
#230
高雄關
TEL:07-5628261
金融

助措

1.協調保險業積極辦理災後理賠、提
供保險費與房屋貸款本息緩繳等
措施。
2.協調各金融機構以自有資金提供
受災戶之企業及個人天然災害貸
款。
3.受災民眾所在地區如經行政院公
金管會/
銀行局
TEL:02-89689685
保險局
TEL:02-89680782
- 22 -
二、生活扶助
救助
項目 內 容
權屬機關/
救助窗口
告為災區,該民眾得依「金融機構
辦理受災居民債務展延利息補貼
辦法」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展延,
並由政府予以利息補貼。
停水


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停止供水連續
超過24 小時者,當月基本費按停水
日數比例扣減。
停水日數連續超過72 小時或同一停
水事件累積停水超過6 日者,除依
前項扣減基本費外,另按停水1 日
扣減1 日用水費;停水日數連續超
過7 日或同一停水事件累積超過14
日者,除依前項扣減基本費外,另
按停水1 日扣減2 日用水費。
經濟部
台水公司/
客服專線:1910
停電


台電公司如依法令規定、遭受天災
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故、設備故障
或運轉發生事故、電源供應不足及
檢修設備、工程施工或其他供電安
全上之需要而停止供電或限制用電
時,除可歸責於用戶之原因者外,
按下列方式扣減電費,賠償用戶停
電損失:
1.高壓以上電力用戶
(1) 扣減電費金額= 基本電費
×3%×停電時數
(2)停電時數計算
經濟部
台電公司/
1.24 小時客服
專線:1911
2.各區營業處
- 23 -
二、生活扶助
救助
項目 內 容
權屬機關/
救助窗口
每次停電連續時間
未滿
10 分鐘
10~60
分鐘
超過
60 分鐘
停電時數
不予計算按1 小時計
按停電時
數計,尾
數不及60
分鐘者,
以1 小時
計算
(3)受低頻電驛控制之特高壓用電
用戶,如低頻電驛動作,按動作
次數,每次扣減基本電費百分之
三。
(4)限制用電時,在限制用電期間之
基本電費按實際用電最高需量
計算。
2.包用電力、低壓電力及表燈時間電
價用戶
(1)扣減電費金額=基本電費(或包
制電費)×1/30×停電日數
(2)停電日數計算
- 24 -
二、生活扶助
救助
項目 內 容
權屬機關/
救助窗口
每次停電連續時間
未滿24 小時24 小時以上
停電日數
不予計算
按停電日數計,
尾數不及24 小
時者,以1 日計

(3)如依前條第一項第四款電源不
足停止供電時,扣減方式比照前
款高壓以上電力用戶計算。
3.包燈及表燈非時間電價用戶
(1)扣減電費金額=底度費(或包制
電費)×1/30×停電日數
(2)停電日數計算
每次停電連續時間
未滿24 小時24 小時以上
停電日數
不予計算
按停電日數計,
尾數不及24 小
時者,以1 日計

(3)如依前條第一項第四款電源不
足停止供電時,其扣減電費金額
=底度費(或包制電費)×4%×停
電次數。
- 25 -
- 26 -
農林漁牧救助災


(

)



農林漁牧救助
農林漁牧救助
災害救(協)助事項
1.現金救助
2.低利貸款
3.產業輔導措施
27
27
28
三、農林漁牧救助
救助
項目 內 容
權屬機關/
救助窗口




1.公告現金救助地區,農民於公告翌
日起10 日內向鄉(鎮、市、區)公
所提出申請;如屬林務局經管之出
租造林地,向受災地林務局各林區
管理處所轄工作站提出申請。
2.救助項目及救助額度如附錄(二)。
3.救助對象應符合下列規定:
(1)符合農業天然救助辦法第5 條
規定之農民。
(2)所申報救助項目損失率達20%
以上者,依該救助項目之救助額
度予以救助;未達20%者不予
救助。
(3)短期作農產品於同產季或長期
作農產品於同曆年,救助以一次
為限。
行政院
農業委員會/
現金救助專線
TEL:0800-071688
輔導處
TEL:02-23124605
農糧署
TEL:049-2341013
漁業署
TEL:02-23835729
畜牧處
TEL:02-23124629
林務局
TEL:02-23515441
#237




1.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辦理低
利貸款地區,農漁民於公告翌日起
10 日內向鄉(鎮、市、區)公所或林
務局林區管理處工作站申請核發
受災證明書。
2.貸款利率為年息1.04%,貸款項
目、貸款額度及貸款期限如附錄
(三)。
3.申借本貸款之農漁民,應於受災證
明書核發之次日起15 日內,檢附
行政院
農業委員會/
低利貸款專線
TEL:0800-388599
農金局
TEL:02-33935820
農糧署
TEL:049-2341013
漁業署
TEL:02-23835729
- 27 -
三、農林漁牧救助
救助
項目 內 容
權屬機關/
救助窗口
該證明書及「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
款申請暨計畫書」向貸款經辦機構
提出申請。
4.個案如因交通中斷或通訊中斷等
因素,致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
之申請超過10 日者,得由鄉(鎮、
市、區)公所或林務局林區管理處
工作站覈實認定後,逕予受理。
5.依農、林、漁、牧各生產品項所需
之成本、時間,分別訂有貸款額
度、期限及寬緩期。若屆期仍有還
款困難,可依規定再申請展延。
6.擔保不足之農漁民,可由貸款經辦
機構協助送請農信保基金提供保
證。
畜牧處
TEL:02-23124629
產業

導措

1.已啟動技術服務團協助農民復
耕、復建,加強技術輔導,如整枝
修剪、肥培管理及病害防治等,讓
果樹恢復樹勢,以利恢復開花結
果。
2.國產有機質肥料:補助國產有機質
肥料每公頃12 千元(使用6 公噸)。
3.已啟動水產技術服務團協助漁民
復養、復建,加強技術輔導,如水
質管理、病害防治等,以利產業持
續發展。
行政院
農業委員會/
農糧署
TEL:049-2341146
水產試驗所
TEL:(02)2462-2101
#2801
- 28 -
租稅減免災


(

)



租稅減免
租稅減免
災害救(協)助事項
1.所得稅減免
2.營業稅減免
3.貨物稅減免
4.菸酒稅減免
5.房屋稅減免
6.地價稅減免
7.使用牌照稅減免
8.娛樂稅減免
9.稅捐延期或分期繳納
10.租金減免
11.協助重建
12.暫緩催租
13.菸酒業者規費減免
29
29
30
30
31
31
31
32
32
33
33
33
33
四、租稅減免、稅捐延期或分期繳納、租金減
免、規費減免
救助
項目
內 容 權屬機關/
救助窗口

得稅


1.受災戶於災害發生後30 日內,檢
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所在
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派員勘
查,經核定後,得於辦理該年度綜
合所得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
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
2.如災區內之工廠或分支機構與其
總公司分屬不同縣市者,亦可向工
廠或分支機構所在地國稅局分局
或稽徵所就近申請派員勘查。
3.綜合所得稅災害損失金額之認
定,其申報損失總金額在15 萬元
以下者;營利事業所得稅災害損失
金額之認定,其申報損失總金額在
500 萬元以下者、受損標的物投有
保險部分或可提供會計師簽證報
告者(不論金額多寡),均得由國稅
局予以書面審核,免再派員實地勘
查。
財政部/
1.災區納稅義務
人可至財政部
稅務入口網
www.etax.nat.
gov.tw→書表
及檔案下載→
申請書表及範
例下載,下載
相關書表,檢
附相關證明文
件,向管轄稅
捐稽徵機關提
出申報(請)稅
捐減免。
2.諮詢專線:
(1)國稅局
TEL:0800-000-321
(2)地方稅稽徵
機關
TEL:0800-086-969

業稅


小規模營業人因災害影響無法營業
者,可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
所申請,准予扣除其未營業之天
數,以實際營業天數查定營業稅。
- 29 -
四、租稅減免、稅捐延期或分期繳納、租金減
免、規費減免
救助
項目
內 容 權屬機關/
救助窗口

物稅


1.受災之貨物稅廠商,其已稅貨物如
受損或消滅致不能出售者,應檢具
證明文件,依貨物稅條例第4 條及
貨物稅稽徵規則第87 條規定,檢
具有關事證向管轄國稅局或海關
申請退稅或銷案。
2.貨物稅廠商因災害致無法如期申
報繳納貨物稅者,應於當月申報期
限截止前向管轄國稅局提出展延
之申請,經國稅局查明屬實者,得
准其申報繳納期限展延1 個月。
財政部/
1.災區納稅義務
人可至財政部
稅務入口網
www.etax.nat.
gov.tw→書表
及檔案下載→
申請書表及範
例下載,下載
相關書表,檢
附相關證明文
件,向管轄稅
捐稽徵機關提
出申報(請)稅
捐減免。
2.諮詢專線:
(1)國稅局
TEL:0800-000-321
(2)地方稅稽徵
機關
TEL:0800-086-969
菸酒



1.受災之菸酒稅廠商,其已納菸酒稅
之菸酒如受損或消滅致不能出售
者,得依菸酒稅法第6 條及菸酒稅
稽徵規則第39 條規定於災害發生
後30 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相關
證明文件向管轄國稅局報備,據以
向管轄國稅局或海關辦理退還菸
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或銷案。
2.菸酒稅廠商因災害致無法如期申
報繳納菸酒稅者,應於當月申報期
限截止前向管轄國稅局提出展延
之申請,經國稅局查明確因災害致
無法如期申報繳納菸酒稅者,得准
其申報繳納期限展延1 個月。
- 30 -
四、租稅減免、稅捐延期或分期繳納、租金減
免、規費減免
救助
項目
內 容 權屬機關/
救助窗口

屋稅


1.房屋在災害中受創,受災戶得於災
害發生之日起30 日內,向房屋所
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減免房
屋稅。
2.房屋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3 成以
上不及5 成者,房屋稅減半徵收;
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5 成以上,必
須修復始能使用者,免徵房屋稅。
財政部/
1.災區納稅義務
人可至財政部
稅務入口網
www.etax.nat.
gov.tw→書表
及檔案下載→
申請書表及範
例下載,下載
相關書表,檢
附相關證明文
件,向管轄稅
捐稽徵機關提
出申報(請)稅
捐減免。
2.諮詢專線:
(1)國稅局
TEL:0800-000-321
(2)地方稅稽徵
機關
TEL:0800-086-969
地價



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2 條規定,因
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環境限
制及技術上無法使用之土地,地價
稅全免。受災土地之所有權人或典
權人應於地價稅開徵40 日前或災害
發生後30 日內向土地所在地地方稅
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使用

照稅


汽車、機車(151cc 、12.1HP 或
12.3PS 以上)因災害受損需修復始
能使用;或無法再使用,向監理單
位辦理報停或報廢手續者,得自災
害發生之日起1 個月內,檢具相關
單位核發證明及修車廠證明文件,
向車籍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
請,准按實際使用日數計徵使用牌
照稅。
- 31 -
四、租稅減免、稅捐延期或分期繳納、租金減
免、規費減免
救助
項目
內 容 權屬機關/
救助窗口

樂稅


查定課徵之娛樂業者,因災害無法
營業,可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縣轄部
分亦可向當地鄉、鎮、市公所)申請
准予扣除未營業之天數,按比例核
減當期之娛樂稅。
財政部/
1.災區納稅義務
人可至財政部
稅務入口網
www.etax.nat.
gov.tw→書表
及檔案下載→
申請書表及範
例下載,下載
相關書表,檢
附相關證明文
件,向管轄稅
捐稽徵機關提
出申報(請)稅
捐減免。
2.諮詢專線:
(1)國稅局
TEL:0800-000-321
(2)地方稅稽徵
機關
TEL:0800-086-969
稅捐

期或

期繳

依稅捐稽徵法第26 條規定,納稅義
務人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
由或為經濟弱勢者,不能於法定期
間內繳清稅捐者,得於規定納稅期
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
分期繳納,其延期或分期繳納期
間,不得逾3 年。符合上開規定之
民眾,可依財政部訂定「納稅義務
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
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
- 32 -
四、租稅減免、稅捐延期或分期繳納、租金減
免、規費減免
救助
項目
內 容 權屬機關/
救助窗口

金減

國有土地承租戶受災造成農作物受
損或地上房屋毀損不堪使用者,由
國有財產署各分署(辦事處)主動提
供出租資料,請轄區鄉(鎮、市、區)
公所及災害防救機關辦理查定後據
以減免租金。
財政部/
國有財產署
TEL:02-2771-8121
#1221
TEL:02-87710953
或就近向國產
署所屬分署(辦
事處)查詢。




國有基地承租戶有災後修復地上房
屋需要,國產署各分署(辦事處)當即
核發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協助辦理
修、重建事宜。




暫緩辦理災區承租戶欠租催繳及占
用戶使用補償金追收作業。


業者

費減

菸酒業者之總機構或工廠所在地屬
重大災害地區而有下列各款情事之
一者,得報請所在之地方政府勘
查,經確認無誤由財政部同意免徵
或退還預繳之規費(依據菸酒業審查
費證照費及許可費收費標準第5 條
辦理):
1.菸酒製造業者需遷建工廠之審查
費。
2.菸酒製造業者或進口業者許可執
財政部/
國庫署
TEL:02-23979491
#530
- 33 -
四、租稅減免、稅捐延期或分期繳納、租金減
免、規費減免
救助
項目
內 容 權屬機關/
救助窗口
照毀損、滅失或需遷建工廠,申換
發或補發許可執照之證照費。
3.菸酒製造業者停工或無法繼續產
製菸酒期間之許可年費(自事實發
生之當月起,按未營業之月數比
率,退還已繳納之許可年費)。
- 34 -
企業復原災


(

)



企業復原
企業復原
災害救(協)助事項
1.工廠災後訪視及重建技術相關協助
2.企業受災諮詢協助
3.受災中小企業貸款利息補貼及對金融機
構合意展延案件補貼
4.企業貸款資訊
5.機器設備升級貸款
6.協助災區住宅修繕貸款
7.票據重大災害註記
8.企業票據紓困註記(寬延票據處理)
9.暫緩繳付貸款本息
35
35
36
36
38
39
39
40
40
五、企業復原
救助
項目 內 容
權屬機關/
救助窗口


災後

視及

建技

相關


成立災後復建服務團,提供下列服
務:
1.提供稅賦減免申請表格,並指導或
協助申報。
2.提供貸款訊息,若有需要將協助轉
介。
3.提供與受災有關之技術輔導、工業
安全等諮詢服務及轉介輔導。
經濟部/
工業局產業競
爭力發展中心
免付費電話:
TEL:0800-000-257
企業

災諮



1.提供受災企業政府資源協處措施
等相關諮詢服務。
2.協助受災企業財會輔導、復舊(重
建)融資免費諮詢、寬延票據協處
及到廠診斷服務等協助。
3.協助受災企業與金融機構債權債
務協商。
經濟部/
中小企業處
(馬上辦服務中心)
TEL:0800-056-476
- 35 -
五、企業復原
救助
項目 內 容
權屬機關/
救助窗口
受災中小企業貸款利息補貼及
對金融機構合意展延案件補貼
1.提供申貸災害復工貸款(中小企業
災害復舊專案貸款或企業小頭家
貸款)業者(受災中小企業位於行政
院公告災區範圍內)利息補貼,補
貼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2 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計算,補
貼期限週轉金貸款最長1 年、資本
性貸款最長3 年,每次災害利息補
貼以新臺幣50 萬元為上限。
2.對於受災中小企業(位於行政院公
告災區範圍內)災害前已辦理之貸
款,其本金及利息之償還期限,得
經承貸金融機構合意予以展延,展
延期限週轉金最長1 年,資本性融
資最長3 年。承貸金融機構合意展
延期間所產生之利息損失,得予其
補貼,補貼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
限公司1 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
計算,最多為新臺幣7.5 萬元(以
每戶計)。
經濟部/
中小企業處
TEL:0800-056-476
或承辦銀行

業貸



中小企業災害復舊專案貸款
1.額度:
由承貸金融機構就申貸企業個別
狀況核貸。
2.用途:
廠房、營業場所、機器、設備等資
經濟部/
中小企業處
TEL:0800-056-476
或承辦銀行
- 36 -
五、企業復原
救助
項目 內 容
權屬機關/
救助窗口
本性支出貸款,購置原物料、商品
等週轉金。
3.貸款利率:
最高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
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1 %,機
動計息。
4.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提供9 成
之信用保證,送保期間免收保證手
續費。
(遭受災害次日起4 個月內向承貸
銀行提出申請)
企業小頭家貸款
1.對象:
依法辦理公司、商業或稅籍登記,
僱用員工人數未滿5 人之營利事
業。
2.額度:
(1)週轉性支出每一事業申請本項
貸款最高額度為新臺幣500 萬
元,惟受災事業不受額度限制。
(2)資本性支出最高以不超過計畫
經費之八成為原則,得由承貸金
融機構依個案情形調整。
3.貸款利率:
最高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
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1.5%,
經濟部/
中小企業處
TEL:0800-056-476
或承辦銀行
- 37 -
五、企業復原
救助
項目 內 容
權屬機關/
救助窗口
機動計息。
4.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提供9 成
信用保證,送保期間免收保證手續
費。
(遭受災害次日起4 個月內向承貸
銀行提出申請)
協助中小企業紮根專案貸款
1.額度:
依計畫之實際需要在8 成範圍內
核貸,且每一申請人餘額最高不得
超過新臺幣8,000 萬元,得分次申
請。
2.用途:
新購置之土地、廠房、營業場所、
機器設備。
3.最高不得超過中長期資金運用利
率加2%,機動計息。
經濟部/
經濟部中小企
業處
TEL:0800-056-476
或承辦銀行


設備

級貸

1.額度:
(1)每一計畫貸款額度,視申請人財
務狀況及申貸額度核定,核貸額
度最高不得超過該計畫成本之
80%。
(2)申請人申請核准適用本貸款總
額度最高為新臺幣4 億元,購
置污染防治設備之投資計畫最
高可為新臺幣10 億元;每一貸
行政院國家發
展基金管理會/
臺灣中小企業
銀行
TEL:02-25597171
或承辦銀行
- 38 -
五、企業復原
救助
項目 內 容
權屬機關/
救助窗口
款計畫限由一家承貸銀行承
貸,但聯貸案之貸款計畫得由各
參貸行共同承貸。
2.用途:
購置自動化機器設備、電腦軟硬體
等之投資計畫。
協助

區住

修繕


1.貸款額度最高200 萬元,可用於
支應災區民眾購屋、住宅重建或修
繕等支出項目。
2.如需購置日常生活必需配備,包括
自用之傢俱、家電及交通工具等,
最高以20 萬元為限。
3.利率:
郵政儲金2 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
率加1%浮動計息。
行政院國家發
展基金管理會/
土地銀行
TEL:02-23483356
票據

大災



支票存款戶因遭受不可抗力之重大
災害,致影響其票款清償能力者,
得檢具證明文件向辦理退票之金融
業者申請核轉當地票據交換所辦理
重大災害之註記,經辦妥註記者,
自災害發生之日起算6 個月內所發
生之存款不足退票,在此期間暫不
因各該退票達3 張而通報為拒絕往
來戶,且於該期間內辦妥清償贖
回、提存備付或重提付訖之註記
中央銀行、臺灣
票據交換所/
支存戶銀行或
台灣票據交換所
TEL:02-2392-2111
#622
- 39 -
五、企業復原
救助
項目 內 容
權屬機關/
救助窗口
者,其退票紀錄不對外提供查詢。


票據

困註

︵寬

票據



支票存款戶因財務困難,向其中央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紓困,經該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輔導有案,
並由中央銀行函轉台灣票據交換所
辦理紓困註記,自紓困案核轉台灣
票據交換所之日起算6 個月內及經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寬延期限
內所發生之存款不足退票,在此期
間暫不因各該退票達3 張而通報為
拒絕往來戶,且於該期間內辦妥清
償贖回、提存備付或重提付訖之註
記者,其退票紀錄不對外提供查詢。
中央銀行/臺灣
票據交換所/
經濟部
中小企業處
(馬上辦服務中心)
TEL:0800-056-476


繳付

款本

1.補助對象:
已申貸「微型企業創業貸款」、「創
業鳳凰婦女小額貸款」、「微型創業
鳳凰貸款」及「就業保險失業者創
業貸款」之貸款受災戶。
2.辦理方式:
持颱風受災證明文件向銀行申請。
3.協助措施及期限:
暫緩繳付貸款本息6 個月。
勞動部/
勞動力發展署
TEL:0800-777-888
www.wda.gov.tw
- 40 -
證件核發及便民服務災


(

)



證件核發及便民服務
證件核發及便民服務
災害救(協)助事項
1.免健保卡看病(例外就醫)
2.免費換發健保卡
3.受災民眾申請國民身分證掛失
4.申請補發國民身分證
5.申請核發戶籍謄本
6.申請補領戶口名簿
7.因撤離而至現住地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
案件
8.補發汽機車駕照、行車執照、牌照登記
書等業務
9.車輛報廢、繳註銷、停駛及號牌遺失或
損壞
10.車輛定期檢驗及交通違規罰鍰繳納與
裁罰
11.汽車燃料使用費計徵
12.職業駕駛執照審驗
13.受災車輛所有人死亡之車輛繼承過戶
或報廢、繳註銷牌照
41
41
41
41
42
42
43
43
43
44
44
44
45
六、證件核發及便民服務
救助
項目 內 容
權屬機關/
救助窗口
免健保卡看病
︵例外就醫︶
民眾因颱風、水患期間無法持健保
卡就醫者,得以「例外就醫」方式
就醫,醫療院所於例外就醫名冊上
填寫就醫日期、就醫類別(門、住
診)、姓名、出生日期、身分證號、
連絡電話後,即可以健保身分就醫。
衛生福利部/
中央健康保險署
各分區業務組
TEL:0800-030-598
免費

發健


因遭受災害致健保卡滅失或毀損之
民眾,得透過當地戶政事務所(限本
國籍)、郵局及健保署各服務據點申
請免費製發健保卡。
衛生福利部/
中央健康保險署
各分區業務組
TEL:0800-030-598
受災民眾申請
國民身分證掛失
1.本項服務免收規費。
2.受災民眾本人親自至任一戶政事
務所,或以電話向任一戶政事務
所,或撥打1996 內政服務熱線申
請掛失國民身分證。
內政部/
1996 內政服務
熱線
申請補發
國民身分證
1.本項服務免收規費。
2.自103 年7 月1 日起,補領國民
身分證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
理,經戶政事務所查對身分人貌無
誤後,依規定補發國民身分證。
內政部/
1996 內政服務
熱線
- 41 -
六、證件核發及便民服務
救助
項目 內 容
權屬機關/
救助窗口


核發

籍謄

1.本項服務免收規費。
2.由本人或利害關係人申請或以書
面委託他人為之。
3.請申請人提具身分證明文件(如國
民身分證、護照、居留證、定居證
或入出國許可證明文件)向任一戶
政事務所辦理,由戶政事務所代填
申請書查明後核發。
4.如無法提具身分證明文件者,請民
眾敘明事由並表明身分,由戶政人
員主動查明辦理。
內政部/
1996 內政服務
熱線

請補

戶口

簿
1.本項服務免收規費。
2.由戶長或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
3.請申請人提具身分證明文件(如國
民身分證);受託人提具身分證明
文件(如國民身分證、護照、居留
證、定居證或入出國許可證明文
件)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由戶
政事務所代填申請書查明後核發。
4.若無法提具身分證明文件,請民眾
敘明事由並表明身分,由戶政人員
主動查明辦理。
內政部/
1996 內政服務
熱線
- 42 -
六、證件核發及便民服務
救助
項目 內 容
權屬機關/
救助窗口
因撤離而至現住地
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案件
1.均免收規費。
2.受災民眾因就醫、撒離等事,現居
住非戶籍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
轄區,如欲申請戶籍登記及請領證
明文件,可向居住地之戶政事務所
申請。
3.居住地之戶政事務所採行政協助
方式,將相關申請書表傳真(或以
電子郵寄)至其戶籍地或指定之戶
政事務所,據以辦理登記。
內政部/
1996 內政服務
熱線
補發汽機車駕照、行
車執照、牌照登記書
等業務
檢附身分證、臨時身分證、駕駛執
照,及村里長、或警察局派出所、
或鄉鎮市區公所、或相關機關出具
之證明辦理。
1.積欠交通違規罰鍰及汽車燃料使
用費之繳納,得展延。
2.免繳辦理所需之公路監理規費。
交通部/
交通部
TEL:02-2307-0123
#2300
當地公路監理機關
臺北市區監理所
TEL:02-2763-0155
臺北區監理所
TEL:02-26884366
新竹區監理所
TEL:03-5892051
車輛報廢、繳註銷、
停駛及號牌遺失或
損壞
憑前項有關證明或當事人切結書等
辦理。
1.積欠交通違規罰鍰及汽車燃料使
用費之繳納,得展延。
2.免繳辦理所需之公路監理規費。
- 43 -
六、證件核發及便民服務
救助
項目 內 容
權屬機關/
救助窗口
車輛定期檢驗
及交通違規罰
鍰繳納與裁罰
憑身分證、臨時身分證、駕駛執照,
及村里長、或警察局派出所、或鄉
鎮市區公所、或相關機關出具之證
明辦理展延。
臺中區監理所
TEL:04-26912011
嘉義區監理所
TEL:05-3623939
高雄市區監理所
TEL:07-3613161
高雄區監理所
TEL:07-7711101
汽車燃料使用費計

1.車輛因災損辦理報廢、繳註銷、停
駛者,憑上述有關證明或當事人切
結書,汽車燃料使用費計徵至災損
前一日止。
2.車輛因災損修護者,憑上述有關證
明或當事人切結書及汽車修理廠
開具之證明文件,汽車燃料使用費
按修車日數減免之。
3.上述減免須於災害發生後6 個月
內提出申請。
職業駕駛執照審驗
憑身分證、臨時身分證、駕駛執照,
及村里長、或警察局派出所、或鄉
鎮市區公所、或相關機關出具之證
明辦理展延。
- 44 -
六、證件核發及便民服務
救助
項目 內 容
權屬機關/
救助窗口
檢附村里長、或警察局派出所、或
鄉鎮市區公所、或相關機關出具之
證明辦理。
交通違規案件免罰及積欠汽車燃料
使用費免繳,辦理汽車繼承過戶者
免徵是項規費。
臺中區監理所
TEL:04-26912011
嘉義區監理所
TEL:05-3623939
高雄市區監理所
TEL:07-3613161
高雄區監理所
TEL:07-7711101
- 45 -
- 46 -
涉外事務災


(

)



涉外事務
涉外事務
災害救(協)助事項
1.新住民因颱風致在臺受傷、死亡或失蹤
,其親屬來臺之管道
2.申請外國護照遺失紀錄證明
3.外來人口(無戶籍國民、外國人、大陸
地區人民、港澳地區人民)因災害證件
污損或遺失處理方式
47
48
49
七、涉外事務
救助
項目 內 容
權屬機關/
救助窗口


民因

風致

臺受




或失




屬來

之管

1.大陸配偶:
(1)奔喪適用對象:
甲.大陸地區人民為其在臺灣地
區設有戶籍之三親等內血
親、配偶之父母、配偶或子
女之配偶死亡未滿6 個月。
乙.大陸地區人民與經許可進入
臺灣地區且死亡未滿6 個月
之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澳門
居民或外國人,具有配偶或
二親等內血親關係。但以2
人為限。
(2)人道探視適用對象:
大陸地區人民其親屬為大陸地
區人民、香港澳門居民或外國人
在臺灣地區遭遇不可抗拒之重
大災變致死亡或重傷,或因重大
疾病住院。其申請案,每次以2
人為限。經同意,得不受每次2
人或親屬關係之限制。
(3)專案許可適用對象:
遇有重大突發事件,經協調行政
院大陸委員會等相關機關專案
許可,大陸地區人民得申請進入
臺灣地區從事與許可目的相符
之活動。
內政部/
移民署
國際及執法事
務組協管科
TEL:02-23757372
- 47 -
七、涉外事務
救助
項目 內 容
權屬機關/
救助窗口
2.外籍配偶及外籍人士:
移民署將協調外交部協助辦理其
家屬來台奔喪或探病事宜。
3.香港及澳門居民:
香港及澳門居民因在臺親屬傷亡
有緊急來臺需要,得依規定申請入
臺;如遇特殊狀況(如非上班時
段),移民署將配合協處。

請外

護照

失紀



1.於國(境)內遺失者可向移民署各縣
(市)專勤隊、服務站申請。
2.抵達機場或港口發現遺失者,可向
抵達之機場或港口國境事務隊申
請。
內政部/
移民署
國際及執法事
務組協管科
TEL:02-23757372
- 48 -
七、涉外事務
救助
項目 內 容
權屬機關/
救助窗口
外來人口︵無戶籍國民、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港澳地區人民︶
因災害證件污損或遺失處理方式
外來人士於出境時係因風災已逾停
留期限者,移民署各機場港口國境
事務大隊將協助辦理出境手續。
內政部/
移民署
國際及執法事
務組協管科
TEL:02-23757372
- 49 -
- 50 -
弱勢族群︐ 心理諮商及教召諮詢災


(

)



弱勢族群、心理諮商及
教召諮詢
弱勢族群︐ 心理諮商及教召諮詢
災害救(協)助事項
1.助學金
2.失依兒童、青少年、老人、身心障礙者
賑助
3.災民心理及防疫諮詢
4.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緩繳
5.經濟弱勢學生就學費用補助
6.免召基準
7.績優文化人士急難補助及慰問
8.文化藝術團體急難救助
9.文化資產保存修復及管理維護補助
51
51
52
52
53
53
54
55
57
八、弱勢族群、心理諮商及教召諮詢
救助
項目 內 容
權屬機關/
救助窗口



1.國內重大天然災害災區低收入弱
勢受災家庭,就讀大專校院、高中
職(五專前3 年)、國中(小)之在學
子女。
2.申請期限:第1(上)學期:每年9
月10 日至10 月10 日;第2(下)
學期:每年2 月10 日至3 月10
日。
3.大專校院:每名15,000 元。高中、
高職及五專(前3 年):每名10,000
元。國中(小)學:每名5,000 元。
4.合於申請資格之受災家庭在學子
女,填具申請表乙份(1 人填1 表)
由學校彙總申請文件寄交賑災基
金會,審核通過後匯撥至學校轉
發。
財團法人
賑災基金會/
TEL:02-89127636
FAX:02-89127638
www.rel.org.tw
失依兒童、青少年、老人、
身心障礙者賑助
1.因災致失去依靠,生活陷入困境,
急需撫育或安養、養護者。
2.每人發給慰助金2 萬元。
3.由中央社政主管機關或災害發生
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於災害發
生後3 個月內檢附相關證明文
件,載明申請賑助種類、具體事
實,備函向賑災基金會提出申請,
該會審查通過後將賑助金額滙撥
至該直轄市、縣(市)政府轉發。
財團法人
賑災基金會/
TEL:02-89127636
FAX:02-89127638
www.rel.org.tw
- 51 -
八、弱勢族群、心理諮商及教召諮詢
救助
項目 內 容
權屬機關/
救助窗口
災民心理及
防疫諮詢
1.提供災民和救災人員心理諮詢。
2.提供災民和救災人員防疫、傳染病
相關訊息諮詢。
衛生福利部/
1.安心專線:
0800-788-995
2.防疫專線:
1922
高級

等以

學校

生就

貸款


發生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重大災
害:
1.受傷學生︰
如需辦理就學貸款,可循貸款程序
辦理;另就學貸款係畢業後1 年還
款,爰學生在學期間及畢業後1
年期間尚無還款問題,而屆期還款
時如有困難,可依高級中等以上學
校學生就業貸款辦法第11 條規
定,發生經教育部認定之重大災害
者,得申請緩繳貸款本金及利息,
每次1 年最多3 次,其緩繳期間
之利息,由各級主管機關負擔,以
減輕借款人之還款負擔。於申請緩
繳次數屆滿前,仍有緩繳需求,並
經向承貸銀行專案申請核准者,其
申請次數不在此限。
2.亡故學生︰
依規定由保證人代為還款;若借款
人及保證人均死亡,應由繼承學生
權利、義務者代位清償。
教育部/
教育部高教司
(一般大學)
TEL:02-77366714
教育部技職司
(技專校院)
TEL:02-77366163
教育部國教署
(高級中等學校)
TEL:04-37061120
- 52 -
八、弱勢族群、心理諮商及教召諮詢
救助
項目 內 容
權屬機關/
救助窗口


弱勢

生就

費用


學生可向所就讀高級中等學校申請
就學費用補助,申請資格及標準如
下:
高級中等學校得依「高級中等學校
經濟弱勢學生就學費用補助辦法」
及「教育部補助高級中等學校經濟
弱勢學生就學費用作業要點」之規
定辦理。103 學年度以後入學,且
未享有政府其他各類就學所需相關
費用補助或減免之學生,補助其就
學相關費用基準如下:
1.就讀公立學校者:
每學期不得超過新臺幣5,000 元。
2.就讀私立學校者:
每學期不得超過新臺幣2 萬元。
教育部/
教育部國教署
TEL:04-37061124
免召


符合兵役法第43 條第8 款:
其他報到途中,因不可抗力而無法
應召者。
1.報到途中,因所乘坐之交通工具延
誤,致無法在應召之次日起2 日內
報到者。
檢附佐證資料:交通延誤地區憲警
機關證明文件。
2.因遭受水災、風災、震災、土石流
災害或其他天然災害、事變或其他
不可抗力因素影響,致交通阻斷,
各縣市後備
指揮部/
各縣市後備指
揮部服務臺或
後備指揮部網

- 53 -
八、弱勢族群、心理諮商及教召諮詢
救助
項目 內 容
權屬機關/
救助窗口
無法在應召之次日起2 日內到達。
檢附佐證資料:當地憲警機關之證
明文件。
3.因遭受水災、風災、震災、土石流
災害或其他天然災害、事變或其他
不可抗力因素影響,家庭財產損失
慘重,在重建期間,調查屬實者。
檢附佐證資料:村里長證明。

優文

人士

難補

及慰

1.補助及慰問對象:
(1)急難補助:
績優文化人士發生緊急危難或
重大變故,生活發生困境,有補
助需求者。
(2)急難慰問:
績優文化人士因意外傷害、罹患
重大疾病致傷殘、病危或亡故
者,得贈本人或家屬慰問金。
(3)前二款所稱績優文化人士,指從
事文化工作著有成績或特殊貢
獻,並居住臺灣地區之中華民國
國民。
2.急難補助申請方式:
(1)由提案人填具「文化部績優文化
人士急難補助提案表,並附申助
者申請表、身分證影本、急難事
實證明等,函送文化部。
文化部/
綜合規劃司
TEL:02-85126780
- 54 -
八、弱勢族群、心理諮商及教召諮詢
救助
項目 內 容
權屬機關/
救助窗口
(2)提案人須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甲.文化機關(構)首長或單位主
管。
乙.依法設立或登記之文化藝術
法人或團體負責人。
丙.文化藝術相關校院系所首
長、主管或副教授以上。
(3)申請案件合於補助規定者,由文
化部組成審議小組,負責審議。
3.急難慰問申請方式:
(1)由文化部業務單位敘明急難發
生之原因,簽請首長核定慰問金
額及方式。
(2)由文化部附屬機關(構)通報該
部,經業務督導單位簽請首長核
定慰問金額及方式。
4.同一事由,每人每年最多接受補助
或慰問1 次。每人每年接受補助或
慰問最多2 次。
網址:www.moc.gov.tw
(政府資訊公開/獎補助資訊網/文
化部/綜合規劃司/【文化部績優文
化人士急難補助】下載)
文化部/
綜合規劃司
TEL:02-85126780

化藝
1.補助對象:
因遭遇緊急災害,經營陷於困境,
致影響後續正常運作之合法立案
文化部/
藝術發展司
TEL:02-85126000
- 55 -
八、弱勢族群、心理諮商及教召諮詢
救助
項目 內 容
權屬機關/
救助窗口


體急



文化藝術團體。
2.補助項目、金額如下:
(1)補助項目包括:
甲.藝術資料之保存、維護及重
建。
乙.文化藝術展演活動之正常運
作。
丙.文化藝術設施之興修及設備
之購置。
丁.文化藝術專業團體臨時排演
場所之租金。
戊.服裝、道具、燈光、音響及
相關展演重置所需之器物。
己.其他因專業所需項目。
(2)每一申請案件依其受災之損失
輕重補助。
3.申請方式:
由立案文化藝術團體於災害發生
後3 個月內填具申請表格,並附相
關證明文件,以掛號郵寄或專人送
交文化部,經審查通過後始撥付補
助金額。
網址:www.moc.gov.tw
(政府資訊公開/獎補助資訊網/文
化部/藝術發展司/【文化藝術團體
急難救助】下載)
- 56 -
八、弱勢族群、心理諮商及教召諮詢
救助
項目 內 容
權屬機關/
救助窗口


資產

存修

及管

維護


1.補助對象:
(1)因天災或人力不可抗拒意外事
故發生,導致具有文化資產保存
法第3 條規範之文化資產身分
者遭受災損時得專案提出緊急
或搶救計畫,不受申請時間之限
制。
(2)但屬重大災害,古蹟、歷史建
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應依
據「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
落建築群重大災害應變處理辦
法」規定辦理後,再函送中央主
管機關核定。
2.申請方式:
屬地方自治團體或私有之文化資
產所有或管理單位,必須透過直轄
市、縣(市)政府提案與補助,並俟
文化部文化資產局補助案核定後
由直轄市、縣 (市)政府以撥款方式
出具領據及成果等送文化資產局。
3.補助比例:
最高以不逾90%為原則。
網址:
http://www.boch.gov.tw/infor
mation_162_58792.html
文化部/
文化資產局
TEL:04-22295848
- 57 -
- 58 -
各類災害救( 協) 助事項簡要摘述一覽表附




災害救(協)助事項
簡要摘述一覽表
各類災害救( 協) 助事項簡要摘述一覽表
附錄(一)
1.淹水救助
2.生活扶助
3.農業天然災害救助及紓困
4.企業救助
5.稅捐減免
6.就業
7.受災住宅重建重購補貼
8.就醫扶助
9.國保保費減免
10.證件核發及便民服務
11.失依兒童、青少年、老人、身心障礙
者賑助
12.災民心理及防疫諮詢
13.助學金補助
14.郵政壽險便民
15.原民扶助
16.役男扶助
17.榮民扶助
18.涉外事務
59
59
59
60
61
61
62
63
63
63
64
64
64
64
65
65
65
65
災害救(協)助事項簡要摘述一覽表
工作項目內容
淹水救助
生活扶助
農業天然災害
救助及紓困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社
會救助法第26條第2項規
定所訂災害救助規定,自行
編列預算,視財政狀況發放
,每戶最高發放2萬元。
低收入戶及已列入政府扶助
之中低收入家庭,住屋因水
災淹水達50公分以上且有
居住事實之現住戶,以1門
牌為1戶計算,每戶發給
5,000元。
1. 死亡、失蹤救助:80萬
 (中央20萬元、地方20萬
 元、賑災基金會40萬元)
2. 重傷救助:最高25萬元。
 (中央5萬元、地方10萬元
 、賑災基 金會10萬元)
3. 安遷救助(設籍並實際居
 住):最高每戶10萬元(每
 人2萬,每戶以5口為限)
公告地區受災農漁民於公告
翌日起10日內向鄉(鎮、公
、區)公所提出申請;如屬
林務局經管之出租造林地,
向受災地林務局各林區管理
負責單位
經濟部水利署
0800-212-239
各直轄市、縣
(市)政府及鄉
鎮市區公所災
害救助單位
賑災基金會
02-8912-7636
中央:
衛生福利部
02-8590-6626
各地方政府社
會局
現金救助專線
0800-071-688
低利貸款專線
0800-388-599
- 59 -
工作項目內容
暫緩繳付
貸款本息
災後復建
服務團
處所轄工作站提出申請。
1.現金救助:
 申報救助項目損失達20%
 以上者,依該救助項目之
 救助額度予以救助。(短
 期作農產品於同產季或長
 期作農產品於同曆年,救
 助以1次為限。)
2.低利貸款:
 貸款利率年息1.04%。
1. 已申貸「微型企業創業貸
 款」、「創業鳳凰婦女小
 額貸款」、「微型創業鳳
 凰貸款」及「就業保險失
 業者創業貸款」之貸款受
 災戶。
2. 辦理方式:持受災證明文
 件向銀行申請。
3. 協助措施及期限:暫緩繳
 付貸款本息6 個月。
1. 提供稅賦減免申請表格,
 並指導或協助申報。
2. 提供貸款訊息,若有需要
 將協助轉介。
3. 提供與受災有關之技術輔
 導、工業安全等諮詢服務
 及轉介輔導。
負責單位
勞動力發展署
0800-777-888
http://www
.wda.gov.tw/
經濟部工業局
產業競爭力發
展中心免付費
電話:
0800-000-257
企業救助
- 60 -
勞保及就
業保險費
支應及傷
病給付
工作項目內容
企業救助
稅捐減免
受災戶可依實際受災情況,
申請減免綜合所得稅、營利
事業所得稅、營業稅、貨物
稅、菸酒稅、娛樂稅、房屋
稅、地價稅及使用牌照稅等

1. 災區受災勞工保險及就業
 保險被保險人,災後6個
 月之保險費由中央負擔;
 投保單位應負擔部分,可
 緩繳6個月。
2. 災區受災勞工保險被保險
 人,因天然災害致傷病者
負責單位
經濟部工業局
0800-000-257
經濟部中小
企業處
0800-056-476
支存戶銀行或台
灣票據交換所
02-2392-2111
#612
銀行局
02-8968-9685
保險局
02-8968-0782
國稅局
0800-000-321
地方稅稽徵
機關
0800-086-969
勞工保險局
02-2396-1266
http://www
.bli.gov.tw
就  業
1. 相關企業災後重建技術、
 諮詢及貸款等協助請向經
 濟部中小企處洽詢。
2. 企業票據紓困及相關寬延
 票據處理 。
1. 辦理災後理賠、保費繳納
 、專案貸款。
2. 各金融機構以自有資金提
 供受災戶之企業及個人天
 然災害貸款。
- 61 -
工作項目內容
受災住宅
重建重購補貼
臨時工作
救助
職業訓練
協助
 ,得請領傷病給付;相關
 給付案件勞保局將從寬、
 從簡、從速原則辦理。
1. 受災失業者得至就業中心
 辦理求職登記,接受指派
 臨時工作,並得領取臨時
 工作津貼。
2. 臨時工作津貼發給標準依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每小
 時基本工資核給,每月最
 高發給176小時。
1. 補助標準:受災民眾參加
 職業訓練得免負擔訓練費
 用。
2. 失業災民參加勞動部所屬
 各分署自辦及委託辦理之
 各類職前訓練課程,得免
 甄試入訓。
3. 在職之受災者得參加勞動
 部所屬各分署自辦或產業
 人才投資方案之各類在職
 訓練課程。
整合住宅補貼資源實施方案
1. 受理期間:每年7月至8
 月。
2. 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優惠貸款額度最高80萬
負責單位
勞動部
客服專線
0800-777-888
勞動力發展署
0800-777-888
http://www
.wda.gov.tw/
內政部營建署
02-8771-2345
就  業
- 62 -
工作項目內容
就醫扶助
國保保費減免
證件核發及
便民服務
 元, 優惠利率弱勢戶
 0.562%、一般戶1.137%
 ,貸款期間最長15年,
 含付息不還本之寬限期,
 寬限期合計最長以3年為
 限。有緊急修繕需求者,
 可先行向直轄市、縣(市)
 政府申請緊急修繕,仍須
 於受理期間提出申請,經
 核定後,始能適用優惠利
 率。
1. 低收入戶:按每戶人數計
 算,最高50萬元。
2. 中低收入戶:按每戶人數
 計算,最高25萬元。
因遭受災害之民眾得免健保
卡看病、免費換發健保卡、
災區受災民眾可補助保險費
、就醫部分負擔及住院一般
膳食費用。
災區受災國民年金保險被保
險人之自付保險費部分,於
災後6個月內由中央政府補
助。
申請國民身分證掛失、申請
補發國民身分證、申請核發
戶籍謄本、申請補領戶口名
負責單位
受理單位:
各直轄市、縣
(市)政府
http://pip.
moi.gov.
tw/V2/B/
SCRB0108.
aspx
賑災基金會
02-8912-7636
中央健康保險署
各分區業務組
0800-030-598
勞工保險局
02-2396-1266
http://www
.bli.gov.tw
1996內政部
服務熱線
- 63 -
工作項目內容
失依兒童、青
少年、老人、
身心障礙者
賑助
災民心理及
防疫諮詢
助學金補助
郵政壽險便民
簿、臨時證明書換領國民身
分證、因撤離而至現住地戶
政事務所辦理戶籍案件,請
洽內政部。
受災民眾汽機車相關業務等
協助,請向各地公路監理機
關申請。
每人2萬元。
提供防疫及傳染病相關訊息
諮詢、提供心理重建及諮詢

中低收入戶或具有低收入兒
少扶助大專院校每人
15,000元。高中(職)及五專
(前3年)每人1萬元。國中
(小)學每人5,000元。
1. 針對受災郵政壽險保戶提
 供放寬並加速理賠、保險
 費再寬延3個月、保單毀
 損補發免收工本費及新增
 之保單借款於規定期間內
 免息之協助措施。
2.郵政壽險受災房貸戶可申
負責單位
交通部公路總局
0800-231-035
各地公路監理機關
賑災基金會
02-8912-7636
安心專線:
0800-788-995
防疫專線:
1922
賑災基金會
02-8912-7636
中華郵政股份
有限公司單一
窗口( 2 4 小時
無休客服專線)
0800-700-365
- 64 -
工作項目內容
原民扶助
役男扶助
榮民扶助
涉外事務
 請1年寬限期,寬限期間
 只付利息免還本金。受災
 戶若符合本公司規定者,
 可申請小額修繕房屋貸款
 ,借款額度為20萬元至
 50萬元間。
相關原民扶助(包含生活扶
助、住宅重建補助、低利優
專貸款及重大天然災害災後
重建臨時工作救助)請儘速
向各地方原民行政單位申請

相關役男扶助(包含生活扶
助、房屋災損及淹水救助)
請儘速向役男戶籍所在地之
鄉(鎮、市、區)公所兵役單
位申請。
相關榮民扶助,請儘速向國
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
屬各榮民服務處申請。
新住民因災害致在臺受傷、
死亡或失蹤,其親屬來臺之
管道、申請外國護照遺失紀
錄證明、外來人口因災害證
件污損或遺失處理方式等相
關事宜。
負責單位
各地方政府
原住民族行政
單位
役男戶籍所在
地之鄉( 鎮、
市、區) 公所
兵役單位
國軍退除役官
兵輔導委員會
所屬各榮民服
務處
內政部移民署
02-2375-7372
- 65 -
- 66 -
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項目及額度附




農業天然災害
現金救助項目及額度
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項目及額度
附錄(二)
1.農作物
2.漁業
3.畜牧
4.林業
67
71
73
74
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項目及額度
一、稻米
二、雜糧
三、牧草
四、果樹
稻米
(一)紅豆、綠豆、大
   豆、落花生、甘
   藷、蕎麥、薏苡
   、胡(芝)麻
(二)飼料玉米、高梁
   、樹豆、小米及
   其他雜糧等
盤固拉草、狼尾草、燕
麥、青割玉米及其他牧
草等
(一)改良種芒果、水
   蜜桃、蓮霧、葡
   萄、梨、蘋果、
   番荔枝、印度棗
   、枇杷、甜柿、
   草莓、玉荷包荔
   枝、糯米荔枝、
   玫瑰紅荔枝等新
   品種荔枝
(二)香蕉、鳳梨、芒
   果(改良種芒果
   除外)、番石榴
   、楊桃、木瓜、
   紅棗、百香果、
   酪梨、桃、紅龍
救助額度
一萬八千元/公頃
二萬四千元/公頃
一萬六千元/公頃
一萬零七百元/公頃
九萬元/公頃
七萬五千元/公頃
壹、農作物 現金救助項目
- 67 -
五、花卉
六、菇類
七、蔬菜
   果、香瓜、洋香
   瓜、柑橘類(含
   橙、橘、柚、檸
   檬、雜柑及其他
   柑橘屬果樹)
(三)黑葉荔枝、龍眼
   、李、梅、柿(
   甜柿除外)、橄
   欖、波羅蜜、高
   接梨穗、西瓜及
   其他果樹等
(一)國蘭、蝴蝶蘭、
   文心蘭、石斛蘭
   、拖鞋蘭、洋桔
   梗、火鶴、百合
(二)玫瑰、菊花、唐
   菖蒲、滿天星、
   盆花、苗圃、草
   皮及其他花卉等
洋菇、草菇、太空包香
菇、段木香菇、木耳、
白木耳、蠔菇、金針菇
及其他菇類等
(一)食用番茄、彩色
   甜椒、青蔥、薑
(二)茄子、馬鈴薯、
   甘藍、結球白菜
救助額度
六萬元/公頃
十萬元/公頃
六萬元/公頃
六萬元/公頃
五萬元/公頃
三萬六千元/公頃
壹、農作物 現金救助項目
- 68 -
八、特用作物
(檳榔未辦妥專
   、筊白筍、蘆筍
   、韭菜、洋蔥、
   胡蘿蔔、牛蒡、
   青蒜、芋、蓮藕
   、芹菜、花椰菜
   、青花菜、胡瓜
   、冬瓜、苦瓜、
   南瓜、四季豆、
   菱角、蓮子、長
   豇豆、豌豆、甜
   椒(彩色甜椒除
   外)、辣椒、絲
   瓜、牛蒡、珠蔥
   、山藥、山蘇、
   大蒜、食用玉米
   、蘿蔔、竹筍及
   其他長期蔬菜等
(三)山蕨、龍鬚菜、
   金針菜、毛豆、
   不結球白菜、空
   心菜、菠菜、萵
   苣、莧菜、香芹
   菜、芫荽、芥藍
   、茴香及其他短
   期葉菜等
諾麗(檄樹)、菸草、蘆
薈、黃梔、破布子、油
救助額度
二萬四千元/公頃
三萬六千元/公頃
壹、農作物 現金救助項目
- 69 -
案種植登記者
,不予救助。)
九、農作物育
  苗作業室
十、蜂箱
(每戶救助總金
額最高以四萬
九千元為限)
十一、塑膠布溫
   網室
十二、水平棚架
   網室
十三、菇舍
(傳統式)
十四、洋蔥苗圃
茶、仙草、杭菊、白鶴
靈芝草、洛神葵、山葡
萄、香茹草、茶、生食
甘蔗、咖啡、荖花、荖
葉、當歸、丹蔘及其他
特用作物等
全倒
屋頂吹毀

全毀
半毀
塑膠布(網)
整體結構
塑膠布(網)
整體結構
救助額度
二千五百元/坪
五百五十元/坪
十二元/箱
三百八十元/箱
一百九十元/箱
一萬二千元/零點一公頃
四萬五千元/零點一公頃
三千元/零點一公頃
八千元/零點一公頃
二十三萬元/公頃
七萬六千元/公頃
壹、農作物 現金救助項目
- 70 -
一、魚塭養殖
  復養費用
三、牡蠣養殖
(一)文蛤養殖
  池混養工
  作魚( 如
  虱目魚等
  相關種類
  )或白蝦
(五)觀賞魚
  室外魚塭
主產物:
文蛤
副產物:
工作魚或白

錦鯉類
慈鯛類
蝦類及其他
魚類
救助額度
十一萬五千元/公頃
九千元/公頃
(主產物亦損害,以
主產物救助為限)
十一萬五千元/公頃
三十八萬元/公頃
三十六萬元/公頃
三十萬元/公頃
二十五萬元/公頃
二十萬元/公頃
箱網水面面積,每平
方公尺六百五十元
每只箱網最高十三萬

二萬五千元/公頃
一萬元/公頃
五千元/棚(每棚八公
尺X十公尺)
每組最高六千元(每
組長約一百公尺,放
養八百串牡蠣種苗)
五千元/棚
貳、漁業 現金救助項目
(二)其他養殖種類(指前項
  以外之種類)
(三)石斑
(四)鰻魚
二、海上網箱養殖
(一)平掛式
(二)插篊式
(三)浮筏式
(四)延繩垂下式
(五)棚架垂下式
- 71 -
四、定置網漁業
五、室內養殖生產及管理設施
救助額度
每組最高三十萬元
(大型定置網類)
每組最高三萬元
(其他定置網類)
二百元/每平方公尺
貳、漁業 現金救助項目
- 72 -
一、豬
二、牛
三、羊
四、鹿
五、馬
六、兔
七、雞
八、鴨
九、鵝
十、火雞
十二、鵪鶉
十三、畜禽舍
十四、堆肥舍場
肉豬
種豬(指經產種母豬或
已使用於配種種公豬)
乳牛
肉牛
乳羊
肉羊
水鹿
梅花鹿
種雞
蛋雞
白肉雞
有色肉雞
蛋鴨
土番鴨
番鴨
北京鴨
傳統式
水簾式、樓房式
傳統式
鋼筋結構堆肥場
救助額度
一千元/頭
二千五百元/頭
一萬七千五百元/頭
八千五百元/頭
二千元/頭
一千二百元/頭
七千五百元/頭
六千元/頭
一萬二千元/頭
十五元/頭
七十五元/隻
三十五元/隻
二十元/隻
二十元/隻
四十五元/隻
二十五元/隻
三十五元/隻
二十五元/隻
五十元/隻
一百四十元/隻
一千四百元/隻
三元/隻
一千元/坪
二千元/坪
二百元/坪
八百元/坪
參、畜牧 現金救助項目
十一、鴕鳥(人工飼養)
- 73 -
一、造林地
二、林業苗圃
三、竹類
一至六年生
七年生以上
救助額度
二萬四千元/公頃
三萬六千元/公頃
五萬元/公頃
三萬六千元/公頃
肆、林業 現金救助項目
- 74 -
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項目及額度附




農業天然災害
低利貸款項目及額度
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項目及額度
附錄(三)
1.農作物部分
2.林業部分
3.漁業部分
4.畜牧部分
75
76
77
80
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項目及額度
一、稻米
二、果樹
三、花卉
四、菇類
五、蔬菜
六、特用作物
(檳榔及荖藤、
荖葉、荖花未辦
妥專案種植登記
者,不予申貸)
七、雜糧作物
八、菇舍
九、製茶設備
  設施
十、蜂箱
十一、精密型
   溫室
最高十五萬元/公頃
最高七十五萬元/公頃
最高一百二十萬元/公頃
最高一百二十萬元/公頃
最高三十七萬五千元/公頃
最高三十七萬五千元/公頃
最高十五萬元/公頃
最高一千元/坪
最高一百五十萬元/每戶
最高三千元/每箱
最高一萬元/坪
最長五年,本金寬
緩期限最長二年。
最長十年,本金寬
緩期限最長二年。
最長七年,本金寬
緩期限最長二年。
最長七年,本金寬
緩期限最長二年。
最長五年,本金寬
緩期限最長二年。
最長五年,本金寬
緩期限最長二年。
最長五年,本金寬
緩期限最長二年。
最長十年,本金寬
緩期限最長二年。
最長十年,本金寬
緩期限最長二年。
最長五年,本金寬
緩期限最長二年。
最長十年,本金寬
緩期限最長二年。
壹、農作物部分
低利貸款項目貸款額度貸款期限
- 75 -
十二、一般型
   溫室
十三、網室
十四、溫網室
   以外之
   農業設
   施
造林復舊費用
最高三千元/坪
最高二千元/坪
最高二千元/坪
最高三十二萬元/公頃
最長十年,本金寬
緩期限最長二年。
最長十年,本金寬
緩期限最長二年。
最長十年,本金寬
緩期限最長二年。
最長二十年,本金
寬緩期限最長十九
年。
壹、農作物部分
貳、林業部分
低利貸款項目貸款額度貸款期限
低利貸款項目貸款額度貸款期限
- 76 -
一、魚塭
  養殖
  復養
  費用
(一)鰻魚及石斑
(二)龍膽石斑
(三)海水鯛類
(四)其他養殖魚
  介類
(五)混養工作魚
  蝦類
(六)養殖貝類
(七)室內集約養
  殖系統
(八)九孔立體式
  養殖 (養殖
  籠三層以上)
(九)九孔平面式
  養殖
(十)龍鬚菜養殖
(十一)觀賞魚室
  外魚塭養
  殖
1.錦鯉類
最高每公頃五百萬元
最高每公頃八百萬元
最高每公頃三百萬元
最高每公頃二百萬元
最高每公頃四十萬元
最高每公頃二十萬元
最高每平方公尺五千

最高每平方公尺二千
五百元
最高每平方公尺一千

最高每公頃十二萬元
最高每公頃三百萬元
最長七年,本金寬
緩期限最長二年。
最長七年,本金寬
緩期限最長二年。
最長七年,本金寬
緩期限最長二年。
最長五年,本金寬
緩期限最長二年。
最長五年,本金寬
緩期限最長二年。
最長五年,本金寬
緩期限最長二年。
最長十年,本金寬
緩期限最長二年。
最長十年,本金寬
緩期限最長二年。
最長十年,本金寬
緩期限最長二年。
最長五年,本金寬
緩期限最長二年。
最長七年,本金寬
緩期限最長二年。
參、漁業部分
低利貸款項目貸款額度貸款期限
- 77 -
二、海上
  箱網
四、牡蠣
  養殖
六、修建
  漁船
  費用
2.慈鯛類
3.蝦類及其他
 魚類
(十二)室內養殖
  生產及管
  理設施
(一)網具
(二)養殖魚類
(一)平掛式
(二)插篊式
(三)浮筏式
(一)新建漁船
最高每公頃二百五十
萬元
最高每公頃二百萬元
最高每平方公尺二千

箱網水面面積,最高每
平方公尺一千五百元
箱網水體容積,最高
每立方公尺五百元
最高每公頃十二萬元
最高每公頃(放養蚵
串一萬二千五百條以
上)二十萬元
最高每公頃(插篊一
萬支以上)八萬元
最高每棚(八十平方
公尺)四萬元
落網類每組最高三百
萬元,其他每組最高
二十萬元
1.二十噸以下每船噸
 最高十四萬元
2.二十噸以上未滿一
最長七年,本金寬
緩期限最長二年。
最長七年,本金寬
緩期限最長二年。
最長十年,本金寬
緩期限最長二年。
最長十年,本金寬
緩期限最長二年。
最長十年,本金寬
緩期限最長二年。
最長五年,本金寬
緩期限最長二年。
最長五年,本金寬
緩期限最長二年。
最長五年,本金寬
緩期限最長二年。
最長五年,本金寬
緩期限最長二年。
最長十年,本金寬
緩期限最長二年。
最長十年,本金寬
緩期限最長二年。
參、漁業部分
低利貸款項目貸款額度貸款期限
三、淺海養殖復養費用
五、定置網漁網流失復業
- 78 -
(二)修復漁船
 百噸每船噸最高八
 萬四千元
1.二十噸以下每船噸
最高五萬元
2.二十噸以上未滿一
百噸每船噸三萬六千

最高每艘二十萬元
最長七年,本金寬
緩期限最長二年。
最長五年,本金寬
緩期限最長二年。
參、漁業部分
低利貸款項目貸款額度貸款期限
七、修建漁筏費用
- 79 -
一、豬復養費用
二、乳牛復養費用
三、肉牛復養費用
四、乳羊復養費用
五、肉羊復養費用
六、水鹿復養費用
七、梅花鹿復養費用
八、馬復養費用
九、兔復養費用
十、種雞復養費用
十一、蛋雞復養費用
十二、白肉雞復養費用
十三、有色肉雞復養費用
最高四千五百元
最高八萬元
最高五萬元
最高一萬二千元
最高八千元
最高五萬元
最高三萬五千元
最高八萬元
最高一百元
最高五百元
最高二百四十元
最高六十元
最高一百元
最長五年,本金
寬緩期限二年。
最長五年,本金
寬緩期限二年。
最長五年,本金
寬緩期限二年。
最長五年,本金
寬緩期限二年。
最長五年,本金
寬緩期限二年。
最長五年,本金
寬緩期限二年。
最長五年,本金
寬緩期限二年。
最長五年,本金
寬緩期限二年。
最長三年,本金
寬緩期限二年。
最長五年,本金
寬緩期限二年。
最長五年,本金
寬緩期限二年。
最長五年,本金
寬緩期限二年。
最長五年,本金
寬緩期限二年。
肆、畜牧部分
低利貸款項目貸款額度貸款期限
- 80 -
十四、蛋鴨復養費用
十五、番鴨復養費用
十六、北京鴨復養費用
十七、土番鴨復養費用
十八、鵝復養費用
十九、火雞復養費用
二十、鴕鳥復養費用
二十一、傳統式畜禽舍復
    建費用
二十二、水簾式、樓房式
    畜禽舍復建費用
二十三、傳統式堆肥舍復
    建費用
二十四、鋼筋結構堆肥舍
    復建費用
二十五、牧草復耕費用
二十六、飼料散裝桶復建
    費用
最高三百元
最高二百元
最高一百五十元
最高一百元
最高二百二十元
最高八百元
最高七千元
最高一萬元
最高二萬元
最高二千元
最高八千元
最高十五萬元
最高五萬元
最長五年,本金
寬緩期限二年。
最長五年,本金
寬緩期限二年。
最長五年,本金
寬緩期限二年。
最長五年,本金
寬緩期限二年。
最長五年,本金
寬緩期限二年。
最長五年,本金
寬緩期限二年。
最長五年,本金
寬緩期限二年。
最長十年,本金
寬緩期限三年。
最長十年,本金
寬緩期限三年。
最長十年,本金
寬緩期限三年。
最長十年,本金
寬緩期限三年。
最長五年,本金
寬緩期限二年。
最長五年,本金
寬緩期限二年。
肆、畜牧部分
低利貸款項目貸款額度貸款期限
- 81 -
二十七、自動給料(水)
    設備復建費用
二十八、污染防治(含廢
    水、堆肥、除臭
    、死廢畜禽及孵
    化廢棄物等)設
    施復建費用
二十九、貯乳槽復建費用
三十、貯水槽復建費用
三十一、孵化設備復建費
    用
最高六萬元
最高三十萬元
最高三十萬元
最高三萬元
最高十二萬元
最長五年,本金
寬緩期限二年。
最長五年,本金
寬緩期限二年。
最長五年,本金
寬緩期限二年。
最長五年,本金
寬緩期限二年。
最長五年,本金
寬緩期限二年。
最長五年,本金
寬緩期限二年。
肆、畜牧部分
低利貸款項目貸款額度貸款期限
- 8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