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開南高級中等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專區

 

1、臺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聯絡電話:(02)2361-5295。
2、衛生福利部113保護專線。

3、臺北市性騷擾防治諮詢專線,聯絡電話:(02)2391-1067(由現代婦女基金會承辦)。

 

臺北市開南高級中等學校性騷擾申訴專線:

 

專線電話:02-23279984

傳真電話:02-23929986

電子信箱:kn007@knvs.tp.edu.tw

 

*本校110推動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活動資訊與成果


1.開南中學109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規定
2.開南中學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規定

3.開南中學輔導及處理懷孕學生事件辦法

4.開南學校財團法人臺北市開南高級中等學校性騷擾防治措施及申訴懲處辦法

5.開南學校財團法人臺北市開南高級中等學校性騷擾防治措施-教師聘約條文

6.開南學校財團法人臺北市開南高級中等學校性別平等學習環境及安全校園空間檢視說明

7.臺北市開南中學111學年度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計畫
8.開南中學111學年度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名單
9.臺北市開南高級中等學校校園安全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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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南學校財團法人臺北市開南高級中等學校性騷擾防治措施-教師聘約條文 返回網頁目錄

 

      教師應本於教育良知,發揮專業素養,維護學生受教權益,並遵守聘約及本校訂定之各項辦法,以謀校務之積極發展。

      教師之權利、義務、出勤、請假、待遇、退休、撫卹、離職、資遣、保險及進修等均依本校現行辦法辦理。

      教師有兼任導師、技能指導老師、課業輔導老師及兼任行政職務之義務,不得拒絕。

      教師授課科目應依專業專才暨登記合格項目為原則,並得由學校依校務發展及課程需要安排。

      教師應依學校安排之課程按時授課,不得遲到、早退或曠課、曠職。其因差假所遺課程,應事先經學校同意後,並於事前調課或事後補課。

      教師對於教學,應事先充分準備、熟諳教材教法,注意教室管理、親自批改作業及閱卷,加強平時考查,確實指導實驗或實習。

      教師於校園內及教學中,立場應保持中立,不得為特定政黨、宗教做宣傳。

      教師對全校學生應共負訓導、輔導責任,並以身作則。

      教師應依有關法令參加與教學或兼行政職務有關之各項會議或研習活動。

    條  教師於寒暑假期間應從事進修、研究、研習或準備教材,學校因教學或業務需要,教師有到校服務之義務。

第 十一 條  教師對教學評量成績偏低之任教班級學生,有自行實施補救教學之義務。 

第 十二 條  教師對教學評量成績偏低之任教班級,有提報教學改進方案之義務。

第 十三 條  教師不得兼任法令規定以外之職務,如有兼任校外課程情事,應事先簽請校長同意,每週不得超過四小時,並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

第 十四 條  教師應遵守本校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規定,否則依法辦理。

第 十五 條  教師未兼任行政職務者其學術研究費及工作獎金之領取,應以配合學校排課達規定基本鐘點以上,且親自完成教學授課為條件。學術研究費金額與給付方式依教職員工待遇支給標準表之規定辦理,工作獎金另依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規定辦理,但無教學授課之事實者(除學校另派予其他工作者)不論原因為何,均不得領取學術研究費及工作獎金。

第 十六 條  教師不得私自為學生收費補習,誘使學生參加校外補習,巧立名目向學生收取費用及推銷書刊用品。

第 十七 條  教師擬於聘約期限屆滿後不再應聘時,應於聘約屆滿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學校,確定離職時七月份出勤於完成職務工作交接後可免到校,當月薪俸只發給予本俸。如欲於聘約存續期間辭職者,須經學校同意後,始得離職,但辭職教師應賠償三個月本俸之損害金予校方。

第 十八 條  聘約有效期間如遇學校因科別招生不足或課程調整、有減班、廢科、停招、授課時數不足或無課可授及停辦解散時,不受原聘約約束,依本校教職員退休撫卹資遣辦法辦理。

第 十九 條  因聘約所產生之訴訟,以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 二十 條  教師依法及依聘約執行職務因而遭侵害時,學校應延聘律師為當事人辯護,並提供其他必要協助,以維護教師權益。

第 廿一 條  本校教師如有破壞校譽、行為不檢、惡意扭曲校務、散佈流言惡意中傷同事、公然非理性舉措影響校內和諧氣氛或教學不力,未善盡教師職責經查證屬實者,應移送教師評審會或成績考核委員會審議。

第 廿二 條  教師違反本聘約規定者,移請成績考核委員會或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第 廿三 條  本聘約,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廿四 條  教師若同意應聘,應於發聘日起五日內(以郵戳為憑)親自於聘書上簽名、蓋章,並將影本乙份送回人事室或掛號郵寄,如不回聘,則視為拒絕應聘。

第 廿五 條  本聘約經行政會報討論通過後,呈請校長核定,修正時亦同。返回網頁目錄

 


臺北市開南高級中等學校輔導及處理懷孕學生事件辦法返回網頁目錄

 

一、依據:

(一)性別平等教育法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

(二)教育部頒「學生懷孕事件輔導與處理要點」及「學校輔導及處理學生懷孕事件注意事項」。

 

二、目的:

(一)運用各類教育活動教導學生預防懷孕事件。

(二)營造多元、同理、包容、友善、平等及無歧視之校園文化。

(三)維護學生基本人權及保障受教權。

 

三、工作內容:

(一)預防階段:

工作重點

實施內容

主辦單位

協辦單位

實施課程與活動

1、教導學生正確之兩性交往方式,尊重他人身體自主權。

2、教導男女學生均應負有避孕之責。

3、增進教師辨識學生行為之能力,並提昇其性別平等意識與輔導知能。

4、強化學校預防及處理性侵害事件之能力與措施。

5、建立人權校園,積極維護學生受教與安全之權利。

6、加強親職教育,增進親子情感與溝通能力,並培養共同面對問題之積極態度與共識。

7.篩選高危險群個案(親子關係不佳、缺乏愛與安全感及有異性交友者),主動關懷輔導。

輔導室

教務處、學務處、各領域教師、導師、家長會

建立輔導

資源網絡

與社區建立良好溝通機制,平時即與衛生醫療、社政、警政與民間社會福利、心理衛生機構等建立網絡關係,相互支援合作,共享資源。

輔導室

學務處

家長會

宣導求助管道

1、運用集會、教學或教師進修,加強宣導保護關懷學生之基本精神、功能與使用方法。

 

導師、學務處、輔導室

 

 

(二)事件處理階段:

1、任一處室或老師獲知發生學生懷孕事件後,均應通報學務處,並連絡相關當事人、及當事人家長、相關導師、輔導老師、生活輔導老師共同討論處理及輔導學生及後續事宜。

必要時:

(1)聘請相關專業或有處理懷孕學生事件經驗之校內外人士為參與。

(2)儘速擬妥處理分工,統一事權,並設立單一窗口。

(3)研討與執行學生懷孕事件輔導及處理要點所定師生輔導、責任通報、經費籌措、整合社會資源及資料彙報等相關事宜。

2、依據教育部學生懷孕事件輔導與處理流程,進行後續個案就學與輔導事宜。

3、若涉及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則另召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處理相關事宜。

4、為維護當事人基本權益,事件處理全程均應採取保密措施。

5、事件處理階段分工如下:

工作重點

實施內容

主辦單位

擬訂學籍、成績

考查及請假等彈性措施

1、依學生意願在懷孕期間提供轉學協調或安排適性教育。

輔導室

教務處

2、處理學籍、課程、成績考核等問題。

教務處

3、學生在待產與生產期間的請假時數,若超過事假或病假之規定時數,予以彈性處理。

學務處

整合資源提供

多元適性教育

整合教育、社政、戶政、勞工、衛生醫療、警政等單位之資源,提供懷孕學生輔導、轉介、安置、保健、就業、家庭支持、經濟安全、法律協助及多元適性教育,其內容如下:

1、協助完成學制內的課程。

2、孕程及產照護、非預期性懷孕知能、家庭親職教育等。

3、生涯規畫輔導、技職訓練課程等。

輔導室

教務處

提供友善安全之

學習環境

1、改善校園相關硬體設施,提供懷孕 學生友善安全之學習環境。

總務處

2、建立學校無歧視空間,學校所有教職員工都應參與懷孕事件之輔導及處理相關研習,增進知能。

人事室

教務處

輔導室

建立完整個案

輔導記錄

處理懷孕學生事件時,建立完整個案輔導記錄,並謹守專業倫理,尊重懷孕或育有子女學生之隱私權。

輔導室

責任通報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家庭暴力防治法或其他相關法規規定辦理通報。

學務處

(三)後續輔導階段:由輔導室視個案狀況而進行中輟復學輔導、未婚懷孕再次發生預防輔導、短期輔導方案、家庭輔導、協助生涯規畫等後續輔導措施。

 

四、經費:籌措相關經費,或向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補助,辦理懷孕或育有子女學生之輔導及多元適性教育,因應學生懷孕事件之預防與處理。

 

五、考核:

(一)於每學年末將學生懷孕事件之處理概況通報教育局。

(二)於每學年末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考核學生懷孕事件之處理與輔導是否有未盡事宜,並視需要檢討改進之。

 

六、本辦法經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討論通過,陳 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六、本辦法經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討論通過,陳 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返回網頁目錄